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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6 19:35:09
1xbet原创 申国军 民主与法制周刊 收录于合集 #《民主与法制》周刊“专题”栏目 8个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一级高级检察官申国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供图
2023年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以“法律监督现代化”为主题,将检察理论研究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大局,立意高、格局大,也为检察案件管理提出更加宏大命题。下面,我以“抓实抓好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及应用,助力法律监督现代化”为题,与大家作个交流。主要谈四点认识和体会。
一、案件管理助力法律监督现代化,考核评价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有案件办理,就有案件管理;越强调案件办理,就应该越重视案件管理。强调法律监督现代化,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案件管理现代化予以支持和保障。检察业务考核评价是案件管理的有效手段,案件管理助力法律监督现代化,自然需要检察业务考核评价。
管理学认为,管理无处不在。从各国公共管理发展来看,为提高公共管理部门的效率和保证公共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对政府等公共管理部门进行绩效管理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绩效考评是绩效管理的核心环节。在管理工作中重视考核评价,中外是贯通一致的。西方现代管理学之父德鲁克说:无评价则无管理。在管理上有一句名言:员工不做你想要的,只做你考核的。所以说,考核评价是至关重要的管理手段。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优劣决定着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和社会来讲是治理,对于一个单位、一个行业讲,就是管理。管理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之后第四个生产要素,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社会越发展,管理就越重要,法律监督现代化同样需要管理的助力。
从检察业务考核实践探索看,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所强调的,评价指标体系,有,比没有好;管理,比不管理好。检察业务考核评价经历了自下而上、从地方到中央的探索过程。在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开始对各地检察业务进行考核评价。实践中,我国特定司法背景和司法条件下形成的“一考就重视”的司法现状,使考核评价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推动工作的管用抓手1xbet官方网站,在检察机关内部,基本共识是“考比不考好”。
二、作为助力法律监督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坚持“科学性”。管理要科学,管理不科学不如没有管理。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作为检察业务“指挥棒”,需要始终保持在法治的轨道上,一时一刻也不能偏离;“指挥棒”偏移法治轨道一尺,办案就可能偏离一丈。改进和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要充分考虑检察业务工作的司法属性、案件关联环节相互制衡的特殊性、司法办案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地区因素的差异性,确保指标的科学性。
最新版本指标的修改,始终把握四个方面原则。一是注重全面评价。2020年以前,只对办案数量进行考核;之后,评价指标只重质量,没有数量的考核。这次指标修改更加注重全面评价。应勇检察长指出,全面,就是质量、数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一定的量也是质1xbet官方网站,质量要在一定的数量中体现。在更加重视质量的同时,也要有合理数量作为基础1xbet官方网站,更好统筹“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当然,这里的数量,不是被动受案的数量,而是体现能动司法力度的数量。二是注重整体评价。基于法律监督职能,立足于从宏观上评价、引导和调控检察业务,强调对一个地方的检察机关、一级检察院整体业务的评价,聚焦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重点工作,在有效引导检察职能更好发挥和克服薄弱点方面发力。三是注重组合评价。为避免某些单一指标的片面评价可能导致评价结果的不客观、不全面,这次修改,强化了部分指标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制衡。比如,力度指标与质量指标组合评价,如“刑事抗诉率”与“刑事抗诉采纳率”组合,体现“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再比如,将有关联的不同指标组合使用,如“撤回起诉率”和“无罪判决率”组合,避免为降低无罪判决率,将法院拟判无罪案件作撤回起诉处理。组合评价体现了对检察业务司法属性的充分考虑。四是注重实绩评价。应勇检察长指出,没指标不行,唯指标也不行,虚假的指标更不行。这次修改删减不易客观反映工作质效、数据易有“水分”不易核查或非重点业务的指标,目的是通过指标明确业绩导向,引领检察人员通过高质效办案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比如,侦查活动违法监督中的“口头纠正”,因为容易“注水”造假,就没有纳入,这就是注重实绩。五是注重动态调整。管理是动态过程,要求管理者必须不断地创新,以使管理系统与变化了的外部环境相适应。检察业务重心随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在不断调整,检察业务工作在不断发展,指标体系应当及时跟进调整。
三、以科学的指标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考实评准用好是关键。考核评价是把“双刃剑”,用得好,指标体系就会发挥正向引领作用;用不好,就会导致司法办案走样变形。有的地方唯“指标论”,不顾司法办案实际盲目追求指标排名,办注水案、打“擦边球”,甚至弄虚作假。我们针对各地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着眼评价指标既发挥正向作用,又不能让检察官被数据所困、被考核所累,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正确运用通报值,对一些指标设定一个数值,达到通报值的不再通报具体数值,防止在执行中无限追求更高或者更低。二是不打分不排名,不再作前十名、后十名的通报,避免形成不健康的“争先”“恐后”。三是正确理解和使用中性指标,比如把不捕率、不诉率作为中性指标,当捕则捕、当诉则诉,仅作为一种观测指标,目的是从数据变化情况分析数据异常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用以加强业务指导。四是正确运用组合评价指标。如“撤回起诉率”和“无罪判决率”这组指标,如果“无罪判决率”降低了,但“撤回起诉率”上升了;或者“撤回起诉率”下降了,但“无罪判决率”上升了,这两种情况下,就需要组合起来,才能判断评价审查起诉业务质量。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要求各地本地化指标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对数据异常的地区进行数据质量检查或者案件质量评查,防止数据造假。
四、案件管理助力法律监督现代化,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正确认识评价指标的功能作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对检察业务牵引作用得到普遍认可,但是也要认识到评价指标不是“万能法宝”,不能指望评价指标解决所有业务问题。目前,案件管理各项机制的功能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一些地方过多地依赖考核评价实现管理目的,这是考核评价指标过多过滥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案件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发展,特别是随着案件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通过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办案大数据监督模型等各项管理机制、手段共同发挥作用,实现对个案的精准把控和评价,可能就会不再依靠宏观数据对质效进行概略评价,一些司法办案活动将会自动退出考核评价范围,为考评减负将成为可能。
(原题:“第二十四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专题报道之二|抓实抓好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及应用 助力法律监督现代化)
原标题:《抓实抓好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及应用 助力法律监督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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