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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法1xbet体育律援助“典型案例”系列宣传(四)

时间:2023-07-08 23:32:26

 

  1xbet体育为进一步传递司法行政温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以案释法效用,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台州市司法局坚持质量优先,积极挖掘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案例,推出“典型案例”系列宣传栏目。

  2019年6月,俞某受人雇佣在路桥某工地做木工时,因踩到凳子一端失去平衡而摔伤。后俞某在黄岩多家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及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外伤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致伤地点和原因,谎称在家中摔伤,并获得区医保局外伤审批同意,共报得医保基金19400.81元。尔后,俞某又将雇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对俞某因伤导致的物质损失由雇主赔偿30%,俞某自负70%。2022年6月,黄岩区医保局在稽核中发现俞某存在骗保行为,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院以俞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法院起诉。

  接受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陶丽君律师担任俞某一审的辩护人。相关的证据基本上能指证俞某犯罪的成立,俞某本人也是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掩卷沉思,俞某自负70%,如果去医保中心报销可报得多少?已报销的19400.81元与可报金额的差额将会决定俞某构罪的与否,因为浙江省内诈骗罪的构罪金额为6000元。但卷宗材料中却没有俞某可报金额的相关证据。因此第一次开庭时,辩护人提出前述观点。法庭闭庭前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俞某可报金额。后经区社保中心补证,俞某的实报金额与可报金额的差额大于6000元,俞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后,俞某认罪服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人民法院抗诉的;(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本案因涉及被告人是否构罪,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事件,因俞某隐瞒事实,未经追责,直接经由医保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最后案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已报销的医保费用全部退回医保基金。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早有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俞某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吴某某向微信名为“青柠”、“蝉眠.调”(身份不明)购买大量一氧化二氮(笑气),再由被告人俞某某销售给他人。经查,吴某某、俞某某的销售金额(含部分运输等费用)共计46万余元人民币(下币同),非法获利至少7.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吴某某没有请律师,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22年12月29日指派浙江台大律师事务所柳丹丹律师作为吴某某的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与该案的经办检察官沟通阅卷,并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会见前后,承办律师仔细查阅本案所有卷宗。

  会见时,吴某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都是没有异议的。吴某某自述,自己本来是个大学生,在大学毕业后,怀揣着梦想来到杭州,跟合伙人一起投资开了家影咖店,但是生意不好就不了了之1xbet体育。后来吴某某又做过服装生意和汽车租赁生意,均已失败告终。一次偶然的机会,吴某某发现杭州这边吸“笑气”的人非常多,生意非常好做,就打算开始做“笑气”生意。一开始也只是想赚点零花钱,但是疫情工作也不好找,这一做就一年多,是自己把自己的前程断送了。

  本案,吴某某已经作了认罪认罚,对于认罪认罚的罪名和刑期,承办律师认真研究了本案的证据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同时发现如果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是故,承办律师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吴某某,吴某某让联系其父亲,帮助退出违法所得。2023年2月,在承办律师的沟通下,吴某某家属代吴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7.5万元,这使得吴某某的量刑从原先的两年减至一年十个月。

  本案中,吴某某购买的“笑气”成分为一氧化二氮虽不在法律规定的毒品之列,但其具备成瘾性和危害性。“笑气”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其经营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涉嫌非法经营。吴某某,虽然知道卖“笑气”是违法行为,但是一直都是认为自己顶多是会受到行政处罚,不会刑事处罚。正是抱着这个侥幸心理,才使得自己一步步走向深渊。

  “笑气”的危害猛于虎。对吸食者来说,吸食“笑气”会对人体产生不可逆的损伤。对违规贩卖者来说,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应警惕“笑气”的危害,切勿一步错步步错。

  2022年6月,宋某帮“金总”(身份未查清)联系销售从朝鲜购买594.7吨锌锭(属禁止从朝鲜进口的货物),宋某通过杨某等人的联系和介绍,由管某等5人合资以每吨1.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594.7吨锌锭。后林某联系林某某等人使用货船于2022年7月2日、3日夜晚在浙江省舟山市花鸟岛附近的海域1xbet体育,从一艘没有船号的旧货船上过驳管某等人出资购买的594.7吨锌锭到货船货仓,欲运往台州,冯某、林某某在过驳时将22.42吨的锌锭偷藏在货船的小仓以及货仓沙子下面。2022年7月4日,货船被浙江省嵊泗县公安局查获,并将货仓中的572.28吨锌锭扣押,但未发现偷藏在小仓以及货舱沙子下面的约22.42吨锌锭,后货船装载着偷藏的锌锭于2022年8月18日开回浙江省临海市,停靠在临海市沿江镇下湾村灵江岸边码头,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过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锌锭的每吨价值为21850元,涉案锌锭(594.7吨)总价值12994195元。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蔡婉瑛律师担任林某某的辩护人。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承办人员阅卷,并与林某某沟通有关案情,了解到林某某系自首,在整个过程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而且从主观方面分析,林某某对去走私一开始只是笼统地猜测,雇主承诺的工资也是正常的工资水平,林某某最后也没有获利,本案所涉锌锭全部被扣押,并没有流入社会1xbet体育,林某某在公安阶段就认罪认罚。基于以上情节,援助律师向检察官书面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提出要求对林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最后检察官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法律意见,对林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因林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关于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工作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援助律师。少捕慎诉慎押是当下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灵活运用刑事政策,优化辩护策略,以争取对受援人最为合理的结果。

  天台县徐某某自述称:其与赵某某(女)1990年开始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期间由赵某某出面购买了一套别村的房屋,2005年赵某某去世后,中间人许某某将原始卖契抢走未归还,本人未报警。现该涉案房屋面临政府征地拆迁,指挥部又将拆迁权益全部认定给了许某某儿子所有。徐某某以低保户为由向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范益海律师办理。

  因本案法律关系较多,且案件缺乏证据,为了收集相关证据,援助律师多方走访取证,自附近村民开始逐一排查,并多次向指挥部调取了许某某儿子提交的材料,承办律师甚至注意到赵某某墓碑刻字以及涉案房子水电费记录都与许某某儿子的陈述不相符,但遗憾的是由于本案时间跨度太大,加之许多涉案人员均已死亡,取证工作非常困难,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同村的7名村民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并且原房屋所有权人也站出来表示愿意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案件的优势开始逐步向受援人一方靠拢。在庭审时许某某儿子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徐某某与许某某的卖契,而许某某又于2005年去世,卖契的真实性已经无法鉴定。最后经过多次庭后调解,最终三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本案原房屋买卖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拆迁权益由第三人享受30%,剩余的拆迁权益由原告徐某某占有40%,许某某儿子占有30%,至此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该案是一起因征迁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同时涉及事实婚姻、继承、农村集体宅基地房屋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他人占有使用、房屋征迁、征迁补偿利益分配等诸多法律问题。一方面,由于时间跨度大,法律关系和案情错综复杂,在受援人缺少证据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尽心尽职,大量走访调查取证、灵活应变,合理采取代理策略,有力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案件各方承办人员力求把多项法律问题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减少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2023年4月,一群农民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与各位农民工经过沟通后,了解到各位农民工在仙居某公司工作,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支付工资,未拿到工资的工人人数较多,于是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在监察大队作完笔录后,经过指引,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未拿到工资的工人人数较多,且各位农民工情绪激动,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平稳,化解矛盾,法援工作人员立刻联系了本案法援律师,要求援助律师提前介入本案,做好援助工作。法援律师简单了解本案情况之后,立即与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联系,希望监察大队配合法援律师以最快的速度为各位农民工兄弟讨薪。

  法援律师介入本案之后,与法援中心以及监察大队进行三方配合,为各位农民工办理申请法律援助手续的同时,法援律师前往监察大队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向监察大队提请调取证据。前期工作做好后,法援律师联系各位农民工,为了沟通的便利,援助律师与各位农民工建立了微信群,在群里为各位农民工解答相关的法律知识,汇报援助工作的进度。在与各位受援人的交谈中,法援律师意识到各位受援人戒备心重,对其不够信任。于是法援律师向各位受援人阐述了法律援助的性质,取得各位受援人的信任后,逐一办理了委托手续。

  经过询问了解到:本案当事人在仙居当地的两家公司工作,其实两公司是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父女关系。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资,遂产生了纠纷。承办律师当即决定,将两公司一起作为被申请人予以申请仲裁。本案是群体性案件,各位受援人情况总体一致,但又有些不同,承办律师需要逐一做好笔录登记,计算好工资,写好仲裁申请书。经过多天的联系,结合劳动监察大队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农民工自己另行再提供的证据,承办律师完成了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正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仲裁。

  经过与仲裁庭的联系沟通,被申请人积极配合,各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本案以调解进行结案,各位申请人的工资也全部得到了认可,并且承办律师也及时地为各位申请人申请了强制执行,让各位申请人的工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缓和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可以予以援助。该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讨薪类案件,办理该类案件时容易遇到两大难题。第一,与农民工沟通不畅。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承办人与农民工们进行耐心交流和沟通,并向其详细阐述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风险。再加上每个人都有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不能统一约定时间,只能通过多次不定期的约谈,通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做完相关前期工作。第二,证据的缺失。实践中,农民工大多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保留相关证据的意识和行动,明明做了很多工作,但因为证据的薄弱而导致维权艰难。因此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在代理这样的案件时,必须克服各种困难,更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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