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37-9168
400-137-9168
时间:2023-07-14 21:59:02
1xbet7月13日,全国官研讨班开幕式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并讲话。张军指出,办理具体案件时,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使司法裁判“文本法”的适用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在积极主动融入治理的进程中,善于从个案、类案中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促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由于种种原因,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与司法裁判的“文本法”1xbet,这二者之间常常存在落差。落差越大,“内心法”与“文本法”的距离越远,人民群众越不满意;反之,人民群众就会越满意。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缩小“内心法”与“文本法”之间的距离,让人民群众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还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
近日司法部、国家网信办专题研究审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将加快条例立法进程。前述草案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作出规定,还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澎湃新闻)
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立规矩,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是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不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最好能够征求公众特别是教育专家的意见,从而让条例本身更加完善和符合教育规律。
7月12日,以“加强法治保障,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2023年博爱法治论坛在上海举办。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在会上建议,其一,确立营商环境领域“非禁即可”的理念。民企敢闯,不是闯红灯,而是闯无人区,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呵护民营经济的“闯劲”。其二,对于违法行为,在法定责任幅度范围内,存在加重责任与减轻责任的选择时,行政监管部门与政法机关,可以依法根据案情选择减轻责任1xbet。其三,确立“容新也容旧”的理念,对于老模式与新模式,老业态与新业态,只要法无明令禁止,均应采取包容的态度,放手让民企选择。(来源:澎湃新闻)
“非禁即可”、“择轻而选”、“容新容旧”,罗培新的建议切中了要害,也是加强法治保障,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从来就不该只是空洞喊口号,而应实实在在落地开花。放手让民企去闯,不仅为民企保驾护航,更让民企乘风破浪,才是法治保障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7月11日,湖南万家丽实业集团发布商标维权公告,并公开了373家名字中带有“万家丽”三个字的店铺或企业,称它们均涉嫌侵权,要求三日内停止侵权行为。(来源:潇湘晨报)
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依法受保护,这不仅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万家丽实业集团发布维权公告,也是给消费者提醒:小心上当,快去维权。
国家博物馆本是免费面向公众开放的旅游景点,但有些“黄牛”利用来北京旅游群众对网上预约服务流程的不熟悉,将免费参观变成了“有偿”服务。近日,北京警方针对国家博物馆周边存在“黄牛”加价倒卖免费门票情况,深入摸排,重拳出击,果断打掉一批倒票“黄牛”,依法刑事拘留6人、行政处罚3人。(来源:光明网)
倒票有风险,“黄牛”应谨慎。暑假到来,全国各地的游客开始进京,免费景点的门票开始季节性紧张,这就给了“黄牛”可钻的非法空子。打击“黄牛”,维护游客利益,“黑猫警长”的做法值得点赞。与此同时,游客也不妨想一想:来景点之前,是不是和孩子一起做个景点攻略呢?这其实是非常重要的教育环节,该让孩子动动手的,就不要犯懒。
对近日“宰杀自养猪分售700元初罚5万”事件,东方网评论员丁慎毅评论:对相关部门执法中“小过重罚”的“小过”,其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重罚。(来源:东方网)
对老百姓“小过重罚”,有违法治精神,有悖社会伦理,有损政府形象1xbet,有害基本民生。媒体指出对执法中“小过重罚”的“小过”,也要依法给予重罚,让重罚人者被重罚,符合朴素的法治逻辑和公众认知。“一切拥有权力者,皆会滥权”。重罚滥权者,实际上是将权力关进笼子。只不过,真正执行起来,困难极大。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益厘清与规范展开】
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入刑是加害人视角与被害人视角互动平衡的结果,其刑事不法涉及两个要素的叠加:一是催收手段之不法性,二是非法债务之反社会性。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面临口袋化风险,有必要根据法益的违法性评价和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非法债务”的界定形式上应符合“规范违反性”,实质上应具备较强的“反社会性”。(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从“反社会性”角度,解析“非法债务”的界定,刘仁文的观点极具深刻性。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类的命运。考察某种社会行为的“法与不法”、“罪与非罪”,看其实质上是否具备较强的“反社会性”,的确是从根本上厘清了法益,因此是一个极佳的观察问题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