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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体育暴雨引发的法律问题解析之三

时间:2023-08-08 16:37:23

 

  yb体育近日,台风“杜苏芮”引发北京特大暴雨及洪水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涉法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民法、保险、劳动、交通、合同等十一个专业委员会的律师成立法律服务团,讲解分析暴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因为暴雨洪水灾情道路不通、公共交通停运等原因无法到单位上班的,工资是否应当正常发放?

  暴雨洪水灾情属于不可抗力,劳动者因道路不通等原因无法到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先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休假,按照带薪年休假工资和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待遇支付。如已无可抵用休假,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就因上述情况无法上班期间的工资进行协商支付。但因暴雨洪水灾情导致的道路不通、公共交通停运等,通常在几天内就可恢复。作为劳动者,只要道路可以通行,哪怕比以往通行相对困难,除用人单位同意外,劳动者也应当到单位上班。

  二、因工作场所积水、倒塌、停水停电等导致企业停产停工的,工资是否应当正常发放?

  因工作场所停水停电无法工作的,可以在家办公,或者由用人单位先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休假,按照带薪年休假工资和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待遇支付。如果已无可抵用休假,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就因上述情况无法上班期间的工资进行协商支付。对于不能协商一致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洪灾发生突然,危害极大,非人力所能抗拒。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乘坐公交车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主要看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以及是否非本人主要责任来判断。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乘坐公交车上下班途中因暴雨(洪水)灾害发生的伤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范围。而因为暴雨洪水灾害引发的交通事故,通常都不是乘客的过错造成的。因此,职工在乘坐公交车上下班途中因暴雨洪水灾害发生伤亡的,应属于工伤。

  工伤事故,指的是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导致劳动者人身伤亡的事故,事故的发生应当与单位的经营活动相关,并且这些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而暴雨(洪水)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劳动者伤亡,不属于“工伤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六、在洪涝灾害发生时,员工未经允许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的属于工伤吗?

  未经允许提前下班的,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受相关处罚。但这一行为并不影响劳动者实质下班的性质,不应影响劳动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资格。提前下班途中发生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为受伤员工本身就具有保护单位财产的义务,如保安员在发生抢劫、盗窃、人为破坏、水灾、火灾等危及单位财产时在职责上就有义务进行制止,造成伤亡的,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情况是受伤员工的工作岗位并没有制止危害单位财产的责任,其因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的规定,视同为工伤。

  应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单位组织的情况下,职工在暴雨(洪水)中自行参加救援,属于见义勇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因此应当视同为工伤。

  十、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暴雨洪水灾害伤亡被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有权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可以同时请求双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是职工作为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合同权利,两种权利可以同时行使。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赔偿,保险人均应按约向被保险人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故属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依法应适用给付原则。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十一、因暴雨灾害导致用人单位经营发生变化,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不再设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劳动者?

  可以。洪涝灾害发生后,给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害,导致劳动者失去原来的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岗位,不能协商的一致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确因暴雨洪水灾情导致企业房屋倒塌,或者生产工作场所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强制关停,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导致企业业务缩减或陷入经营困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第(四)项“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的规定,依法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因为暴雨等自然灾害原因无法到岗,并非劳动者自身主观原因不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宜按旷工处理。但劳动者在此情况下不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亦并非用人单位原因,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出勤支付全额工资亦有失公平。如果劳动者有尚未使用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用年休假冲抵,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没有尚未使用年休假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处理。

  十四、工作项目受到暴雨影响无法推进,公司提出给相关劳动者调岗,在劳动者拒绝调岗后,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能否得到补偿或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外卖小哥关于送餐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按照其与外卖平台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外卖小哥因暴雨原因导致送餐延误,这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并非其自身原因,外卖平台因此扣钱,应为不合理。外卖小哥可以根据暴雨造成送餐延误的客观情况,向外卖平台说明情况,或者按照双方约定以及外卖平台自身的申诉机制,进行反映和处理。

  停工日期应根据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气象部门发布的文件或现场已不具备施工条件或不能施工时为准,确定相应的停工时间,但需要结合不同的施工部位确定顺延工期的期限。若因暴雨天气导致停工的部位不是关键路径,则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来确定工期是否顺延,如何顺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二)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1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施工单位在接到停工停产通知后停工,险情过后,开工通知下来之前,在自己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擅自开工?

  不能擅自开工,必须确保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更有甚者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广大群众利益以及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工程复工前应重点排查施工现场深基坑、高边坡、起重机械、高大模板、脚手架、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等重点环节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涉及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若有调整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因此,在建工程复工前,需要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存在质量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测yb体育,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对洪灾过后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费用,应区分情况看待:如经检测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质量问题全因洪灾引起,则检测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如经检测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该问题是承包人施工遗留问题,则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1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承包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义务,若无法举证,则承包人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yb体育,对承包人极为不利。虽工程已经毁损,但承包人应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审批表,工程计量表、混凝土浇筑记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yb体育,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承包人负有相应的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费,一般情况下材料丢失毁损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建筑工程的所有权为发包人,承包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保管义务,为避免发包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有权请求作为受益人的发包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承发包关系中,施工方的租赁物视为承包人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租赁合同当中,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无明文规定,通常认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相应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一、暴雨中工地进水发生的抽水机械及抽水增加的费用(排水费用)能否向建设单位索赔?

  发生的抽水机械及抽水增加费用属于不可抗力发生期间的清理费用,是防止损失扩大的有效措施,同时,属于合同外的增项,可向建设单位索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4.1条: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因此应要求发包人给予签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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