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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8 05: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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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传承与因时而变,共同构成中华文化的基本特征,这也是中华文化经久不衰的内在原因。
□从狭义的国家“法治”延伸开去,进入中国古代广阔的思想文化领域,就能看到传统法治文化中蕴含的公平、和谐、仁恕等价值,仍然不乏现代意义。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传承优秀的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融入中国法文化,有其内在的缘由。
中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法制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法制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文化,它不仅是古圣先贤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的结晶,也为灿烂辉煌的中华法系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作为文明古国,中国历史上下五千年,绵延不绝,积淀了内涵丰富的优秀传统文化,法治文化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传播中国法治故事,必须建立文化自信,认真审视中华法治文化,并在比较鉴别的前提下汲取其中有益的因素。
天人合一yb体育、顺天择时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特质。中华文化的早期,就出现了对“天”的信仰,《诗经》中有人格天的观念,将之作为最高主宰,“主要作用在于决定政权之兴废;盖政权兴废之间,原有许多因素为人力所不能掌握者”。天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所谓“常行之道”,但治乱兴亡又与人之行为有关,“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因是之故,人事就需要顺应天道,“推天地之精,运阴阳之类,以别顺逆之理,安所加以不在?在上下,在大小,在强弱,在贤不肖,在善恶。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
天本身是不可言说的,但它可以从功能性、象征性、关系性的角度看,具有主宰、造生、载行、启示、审判等五种功能,它是自然的,又是人格的,是万物的来源与归宿,有其自身规律,足以审判善恶。正因为“天”的原理性意义,中国的“理”与天关联起来,“日常之理与形而上之理的相互关联体现为蕴藏于日常之理中的宇宙自然的原理性,更通俗些讲,即以天为依据的万人普遍的自然属性以及作为其结果的上述定位的高层次性”。延伸之,毋宁说“天下观念”代表了中国人对生活其中的这个世界的态度,“所强调的是包容而非排斥”,它构成了超越一国的法秩序原理。
中华文化对人性的认识上,总体呈现积极、乐观的取向,或被称作“性善论”。在儒家看来,天命尽管不可测,但人并非只能听天由命,每一个人都可以积极努力成为君子,改变命运,这就需要修身,人性向善,“使命感与个人不断的修炼,能够使人改造自己的命运,掌握自己的使命”。因此,天命虽不可违,但人的自主性仍很重要。
从天命到人性,从天理到人事,可以看到中华文化的另一面,即对伦理道德的强调。无论是董仲舒的天人合一,还是程朱的天理学说yb体育,天命、天理中都体现着人的内在道德,“天的理法以君臣的上下道德为其实际内容,而反逆者违背理法弑君的时候,天地的和气(自然)就将受损”。在实际社会中,违德悖礼的行为时有所见,但在文化价值上,礼义道德始终得到弘扬。“道德为理性之事,存于个人之自觉自律。”这对于个人的修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在国家制度方面,中华文化呈现尊崇“祖制”与“因时而变”的辩证特点。中国古代奉行世袭制,本朝开国皇帝或先代皇帝构建的关于国家治理的根本制度,包括皇权的维护与制约、皇位继承、近身群体的特权与制约等,就被作为“祖制”确定下来,以“祖制驳议”等形式保障实施,历代相沿不改。“祖制”传统的背后,是儒家的“崇古”观,孔子言“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也就是推崇周朝,乃至是更早时期的礼仪制度,认为这些制度是合适的。
在法家看来,法律制度需要因时而变,“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意思是治理国家不拘泥于古人,也不刻板地遵循今人,而是因时因势而变,否则就会落后于时代。也就是说,法律制度以至习俗文化,都需要因时而变,不能抱残守缺。
从形式上看,稳定地传承是中华文化的突出特征,但实际上,从夏、商、周三代到秦汉,再到明清,制度又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社会制度,都在不同程度地演变。因此,稳定传承与因时而变,共同构成中华文化的基本特征,这也是中华文化经久不衰的内在原因。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兴起了法律文化研究,从传统文学、戏剧,乃至契约、碑刻中研究法律,成为热点。“通过文化来阐明法律,透过法律来审视文化。”当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并不只是强调它的地方性,而是始终将西方法律作为一种参照,通过比较来说明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质。
人类学家将法律看作一种文化,“法律现象是一个社会学的问题,应该在一个文化的脉络中来理解法律是什么”。这涉及习俗,或者民间的制度性规范,在特定的民族区域,法律秩序与文化体系结合在一起,这一视角,将法律文化推至更广的领域。
法律文化具有方法和对象的不同指向,作为对象,它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人类在漫长的文明进步过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一国的法律文化,是人们对于法律、法律机构及法律职业者等现象或活动的认识、价值观念、态度、信仰、知识等。故它更偏重于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主观认识。
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在法律文化之外,指向治理的法治文化受到更多的关注。法治文化包含,但不能归结或等同于“法学文化”“法律文化”“法制文化”等,它不是一个部门性的二级文化概念,而是社会整体性的一级文化概念。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更多地侧重于现代”。广义的法治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法治信仰及法治思维,法治文化与人治文化对立,是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文化,法治被作为普遍的、基本的“生活样式”。
不同于法制,法治是一种现代的事物,它被认为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新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在法治中,权力虽然作为一种支配力量而存在,但它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同时,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得到保障,这要求有公正的司法审判制度,“一人犯法,此人即被法律惩戒。但除法律之外,再无别物可将此人治罪”。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其基础是相信人的理性,“以理性为背景的规则中心主义”,是法治最基本的含义。中国的法治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但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应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构建中国的法治模式。因此,以下所述法治文化,不仅侧重于符合一般法治精神的文化,更结合中国实际,在去除了糟粕的基础上,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积极价值的法治文化。
在更长的历史脉络中,中国的法治受到道家、墨家等思想的影响,但构成法治文化主体的,仍然是儒法的融合。就其价值取向而言,更多是儒家的,即主张德礼为本、刑以弼教,甚至在魏晋之后出现了“儒家化”的倾向。实际上,法家的影响依然存在,它强调奖功罚过、一断于法,通过法治实现国家富强。汉唐以后,儒法合流,“通过无孔不入的道德教化与切实有效的刑罚制裁,共同实现主流意识形态与芸芸黔首观念的紧密结合,构成传统中国法制价值体系的德刑治理模式”。是故,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共同构成传统法治文化的主体。
中华传统法治文明以儒法思想为内核,以周秦汉唐法制为外在形式,指向国家富强与治理效能的法文化系统。管仲最早提出“威不两错,政不二门。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亦有“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的说法,显然,“以法治国”不同于现代法治,它旨在强化政令的有效性,公平地施行赏罚,法被作为“治国理政和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主要目的在驱民于农yb体育、战”,最终服务于国家富强。然而,从狭义的国家“法治”延伸开去,进入中国古代广阔的思想文化领域,就能看到传统法治文化中蕴含的公平、和谐、仁恕等价值,仍然不乏现代意义。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传承优秀的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融入中国法文化,有其内在的缘由。
承继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必然要求。中华文化自商周时代发轫,源远流长,是四大文明古国唯一延续其生命力的国度,一直以其历史悠久的文明引以为傲。近代以来,积贫积弱的中国在国际竞争中屡遭挫败,在“强弱决定文野”的氛围中,逐渐对自身的文化失去信心,“西学”开始受到人们的瞩目和学习,来自西方的法治思想与制度也开始进入中国。但是,我们不应该妄自菲薄,更不能对中国文化失去信心。习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法治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对待传统法治文化,积极取鉴其优秀成分,正是文化自信的自然表现,也是中华文化传承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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