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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et体育75、问: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致人损失要不要赔偿? 2004 年 10 月,郑某将自己的一辆农用马车赠送给好友余 某。前不久,余某在驾驶该农用马车时,因刹车失灵翻车而致重 伤,花去医药费 3 万余元。事故的原因是刹车的 一颗螺丝掉了, 导致刹车失控。原来郑某在赠车前一个月已发现刹车螺丝因严重 抖动而跌落,郑某仅用一根铁丝将刹车固定。郑某送车给余某时, 为检验其驾驶技 术,故意不将这一情况告诉余某。请问,余某 能否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可以肯定,余某有权要求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的郑某 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 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表面看来,赠与合同作为单务无偿合同,受 赠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赠与人除依约给 付赠与标的物外, 原则上也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同时,考虑到若赠与人故意 不告知赠与标的物存在瑕疵,将给受赠人带来较大的损失。为了
10、问: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2005 年,赵梁与妻子李英离婚,女儿赵雪随李英共同生活, 赵梁每月给付抚养费 200 元。一年后,李英将女儿赵雪改名为李 雪。赵梁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改女儿的姓,所以,不 再支付抚养费。赵梁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 合法?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 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7、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伤,责任谁承担? 我儿子读小学,在上体育课时,老师擅离职守,从单杠上摔 下来,造成伤害,老师要不要负一定的医药费?
建议出院后休息 3 个月。请问应如何赔偿我的损失?保险公司与 对方 如何承担赔付责任?
答:按照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你与对方车辆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分担责任。
在你的这起纠纷中,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 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 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对于该损 失,应先由保险公司 在 12.2 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 万元、医 疗费用 1 万元、财产损失 0.2 万元)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 由你与对 方按责任承担。
我 从安徽农村来磐安打工已有好几年了,2001 年、 2003 年均有暂住证,后来没有办理暂住证。今年 5 月下旬,我 骑自行车与出租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构成九级 伤残,《交通事 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请问,我能否按城市 居民标准要求对方赔偿?应当如何举证?
答: 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 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证明经常居住地,可以提供的证据除了暂 住证以外,主要有:租赁合同,街道居委会证 明,当地公安派
82、问:销售者虚假降价,消费者受骗怎么办? 我镇一服装店自称要转让,并在店门口张贴了“清仓大处 理”、“大削价”等标语。因时值冬季,该店称,原价几千元的 皮大衣全部降价到千元以下销售,且数量不多,欲购从速。不少 消费者为此争相抢购,我也花了 800 元钱购买了一件。但事后, 我发现所购皮衣质量不好,便到有关商家及部门询问,原来我所 购皮衣进价只 需三四百元。我为此到该服装店论理,但被告知 概不退货。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14 条第 42 项 规定,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 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该服装店所谓 的“大削价”,实是弄虚作 假,牟取不正当利益,诱骗并且损 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价格法》第 40 条规定,对经营者的这种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可以向当地 价格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服装店赔偿损 失。 83、问:该洗衣“行规”是否合法? 我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到某干 洗店干洗一件价值 800 余元 的西服,并支付干洗费 15 元,取衣服时却被告知西服丢失。为 此,1xbet官方网站我要求该店按价赔偿 800 元。该店负责人朱某告诉我说“凡
合同借贷篇 63、问:以假离婚逃债能行吗? 去 年春天,钟某向我借了 2 万元去做生意,因投资失误, 结果亏了本。我多次要求钟某还钱,他总是拖着不还。由于我逼 得紧,他干脆与妻子假离婚,几乎把所有的财 产给了妻子,并 约定所有债务由钟某承担。当我再要他还钱时,他却有恃无恐地 对我说:“要钱没有,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我想到法院起诉, 可钟某现在的全部 财产也值不了 5000 元,我担心我的钱再也要 不回来了,不知如何是好?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 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也指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 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双 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但以逃避 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由此可知,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 法的。所以,钟某的如意算盘不会得逞,如果钟某仍不还你的钱, 你可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问:借条会过期吗? 2005 年 12 月 17 日,周某向我借了人民币 2 万元用于生意 周转,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言明此款在 2006 年 12 月 30 日前还清。到现在,周某不但分文未 付,而且人还下落不明。 我听说不及时追回借款,借条将会过期。2 万元毕竟不是一个小
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 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 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 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 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 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 私房产权人。宅 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 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 行国家的行政法规, 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36、问:怎样立遗嘱?立遗嘱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 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立遗嘱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二)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 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三)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 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四)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 均合法的,有效。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 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5、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 答: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操作的隐蔽性为主要 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 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得不到及时 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 48 小 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 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 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 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 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 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 门处理此事。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 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 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机遇到情况急刹车,致使车内乘客不备受伤,虽然司机对此无过 错,但损害后果与急刹车的行为有因果关 系。由于司机是代表 汽运公司实施运输行为,所以汽运公司对旅客运送期间发生的旅 客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77、问:送货上门途中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我 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经开箱验货,付清了款项。 根据商场送货上门的承诺,由商场经理安排车辆把彩电送回家。 途中遇到紧急情况,不慎将彩电摔坏。为此, 我要求商场换货, 但该商场经理认为我在商场已经验货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 成立,货物离开商场后损坏的风险应由我承担,故拒绝换货。请 问,我能否要求商 场换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 由 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 此看出,此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就是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商场还 是你家。如果是商场,你就不能要 求换货;如果是家中,你就 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 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 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 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此案中商场有送货上门的承诺, 这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 到消费者家中才算 交付,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 权仍属于商场。因此,正是这一承诺改变了商品的交货地点。既 然彩电的交货地在 你家中,那么彩电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 商场承担,故你有权要求商场换货。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8、问:我在企业上班,企业常安排加班,但我不知道加班 费是怎么计算的?
答: 劳动法第 44 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 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 间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 间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 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 休假日安排劳 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 酬。
张丽患癌症不幸死亡。由于张为在省城,离家远,难以经常回来 照顾老人,而老人本来身体就不好,加上因失女的打击,身体 更 差,这样,刘兵与自己的女儿也就一直与岳父母住在一起,承担 起服侍、照顾、扶养两位老人的责任。2002 年 2 月,张某的妻 子病故。2005 年,张某也病 故,留下 3 间楼房及其它一些财物。 张为回家处理丧事后,觉得妹夫刘兵这些年照顾自己的父母辛 苦,就从办理父亲丧事节余下的礼金中给了他 2000 元钱,房屋 等财产则全归自己。对此,刘兵不服,说自己和女儿都有继承权, 双方为此发生继承纠纷。请问刘兵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74、问: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去 年 8 月,我订购了一套预售商品房,签订合同后,我按 合同约定交了 3 万元定金。合同约定今年 10 月份正式交付住房。 今年 5 月份,由于我要举家搬迁到别的城市 居住,所以打算将 房子退掉。那家房产商拿出合同对我说,如果退掉房子,3 万元 的定金不予退还,另外,我还得按照合同第 9 条(该规定如一方 违约,应按房价款 25%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请问, 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吗?法律对定金、违约金的数额有无限制 性规定? 答: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 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根据该条规 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用之。 因此,房地产公司在收了你的定金后,就不应该再依据合同第 9
王勇说,建设单位还没有将钱给他,所以他也就没钱给高强。之 后,高强又向王勇要过几次,都没拿 到钱。高强通过一老乡, 打听到建设单位早已与王勇结清了工程款。他再次找到王勇,双 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高强还是没拿到钱。2007 年春节将 到,许多跟着他干的老乡也催他要钱,并且表示愿意与他一起去 向王勇讨债。就这样,高强带了几个老乡,租了一个老乡的车, 吃过晚饭后,到了王勇的住地等候王勇。10 点多,王勇一个人 从外面回家,高强和几个老乡上前将他拦阻,让他将工程款付清, 可王勇还是说没钱,双方又发生争吵。高强想,看来按正常的手 段是讨不到钱 了,于是,与几个老乡一起强行将王勇拉上车, 说:“不给钱,你就别想回家。”高强将王勇拉到一个老乡的住 地,让王勇打电话给家人筹款付钱,可王勇并不配 合,双方僵 持了三天多,王勇被折腾的筋疲力尽,最后答应给高强写个欠条, 并保证回家后马上给钱。而王勇的妻子因几天不见丈夫,就向公 安机关报了案。
损坏 或丢失顾客衣物,顾客可按洗衣费 5 倍领取赔偿”,并说 这是洗衣业的“行规”。请问,该洗衣“行规”是否合法?
答:该“行规”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首 先,该“行规”属违法声明,因而无效。《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 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 者不公平、不合 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 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 的,其内容无效。” “按洗衣费 5 倍领取赔偿”的“行规”显 属减轻洗衣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 违法声明,因而无效。 其次,干洗店丢失衣服应负保管不慎的过错责任。你去干洗 衣服,与干洗店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干洗店收取干洗费后合 同即告成立,干洗店便负有为你提供及时、 保质的干洗服务, 及在干洗期间对衣服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你的西服被丢失,其 责任在于该干洗店保管不慎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4 条规定:“经营者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 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你有权就该西服向干洗店索赔。同时,由于该店并未 向你提供干洗服务,因而也不能占有 15 元干洗费,该干洗费也 应予退还。 84、问:啤酒瓶爆炸原因未鉴定,商家就可拒赔吗? 不 久前,我到一朋友家赴宴,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 爆炸,将我左眼炸伤,我当即被送到县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 1
73、问:擅自放弃追偿权能不能获赔? 2002 年 7 月,我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 动车辆保险。同年 10 月 16 日,我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 一辆货车相撞,“富康”车与货车各有损失(我损 失约 8000 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我 考虑到自己的车投了保险,于是便与货车车主约定双方责任自 负。随后,我即向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实情后以 “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 偿。请问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对吗?
文山与梅丽于 1966 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女:文娟、文秀。 四年后,文山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刑 14 年,女儿随母亲梅丽生 活。文山服完刑后,回到家里,开始与梅 丽生活。此时文娟、 文秀已开始独立生活,几年后相继出嫁。2004 年,梅丽去世, 留下了文山孤独一人。现已 60 多岁的文山体弱多病,而且无经 济收入,生活 十分困难。于是他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文娟、 文秀认为,文山虽为自己的亲生父亲,但他并未对她们尽抚养教 育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他们有权拒 绝赡养父 亲。文娟、文秀的行为合法吗?
76、问:乘客受伤汽运公司应否赔偿? 今年 6 月中旬的一天,我从县城乘坐一辆客车前往邻县,汽 车行至一村庄时,司机为避让一横过马路的小孩而紧急刹车,致 使我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 1600 元。治愈后,我 要求汽运公司负担我的医疗费,但汽运公司以司机没有过错为由 拒绝支付医疗费。请问,司机避让行人,造成乘客受伤,汽运公 司应否赔 偿? 答:司机避让行人,造成乘客受伤,根据法律规定,汽运公 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 290 条规定:“承运人应当 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自购买车票上车后,即与汽运公司形成了一种旅客 运输合 同关系,汽运公司即负有将乘客安全、正点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和 责任。汽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 亡、行李毁损或货物损失负赔偿 责任,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 除外。《合同法》第 302 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 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或者 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司
条的约定,向你 主张违约金,若主张违约金,就应将定金退还 给你或将定金折抵违约金。
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91 条 规 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你若认为以房价 款的 25%作为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 法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减低。
本案中,三名合伙人确定欠你的 3500 元由刘某承担,对他 们三人内部来说具有约束力,但对你来说没有约束力。你可以向 法院起诉,至于起诉谁,你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三人中的任何 一人归还这笔欠款,也可以要求三人或者其中任何两人共同归还 你的欠款。
67、问: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如何承担责任? 林某向银行贷款 10 万元搞建材批发,由王某和张某共同担 保,因林某建材批发失败,举家外出打工,银行在无法找到林某 的情况下,要求王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又发现张某全家 也外出无法联系,银行就要求王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偿还欠款。 请问银行这样做对吗? 答: 根据《担保法》第 12 条:“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 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 任何一方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 实现的义务。”由此可见,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了王某的保证分 额,则王某只承担保 证份额的连带责任,银行不得要求王某承
答:⑴ 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你可以单 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在 公司的实际工
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你为单位提供了十六个月的劳 动,公司应该向您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⑵对于未付清的工资部分,你也有权向其主张要求足额支 付。并且,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公司限 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的 50%以上 100%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
数目,是我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因此,我非常着急。请问, 借条真的会 过期吗?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该明确,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不存在过期之 说,只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说。也就是指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 效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 侵害的 2 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的实体权利就可得到 法律的保护,逾期将不受到法律保护。周某 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前应该还款给你,但至今未还,因此,你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应当在 2 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通 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周某主张权利,只要你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周某主张权利,都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55、问:工作期间心脏病发作死亡,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陈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当天就死亡。 陈某的死亡是不是属于工伤? 答:陈某的死亡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 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陈某在上班时间心脏病突发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 无效死亡,虽然疾病本身与工作没有关系,也不是工作原因引起 的,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 56、问:发生工伤事故后,该怎么处理? 我妈妈在××厂里上班,厂里没有为我妈缴纳工伤保险,在 上班过程中,因为不小心,一个手指头被机器切断了,厂长把我 妈妈送到了医院,交了部分医疗费后,就不管了,我们该怎么办?
全生产条件的泥水匠施工,具有选任过失,应与雇主即泥水匠承 担连带责任。其与泥水 匠约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自负条款违法, 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小工则一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小工作为 泥水匠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 责任。除非是因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就应当 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明确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即不论夫 妻双方是否均有收入,其收入是否有悬殊,在离婚分割时夫妻原 则上平均分割。二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 原则。即夫妻 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对女方以及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照顾。 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原则。即对离婚后生活会出 现困难的一方,以及在 离婚过程中没有法律和道德过错的一方, 分割财产时应多分。四是有利于生产生活和财产价值的发挥原 则,当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物,不能或不宜进行实际分割时, 应 当保护物品的使用价值,一方得到实物,对他方应进行经济补偿。 五是不得违反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对国家、集体 和他人所有的财物不得分割,同 时,财产分割时不得逃避债务。
86、问: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责任谁担? 我是一名公共汽车司机。几天前,我行车到一个十字路口, 前方正好是绿灯,我就跟着前面的车往前开。这时,刘某突然骑 自行车闯红灯横插过来,我紧急刹车,刘某 下车未及摔倒在地, 但没有受伤,而车上一位靠过道坐的老同志王某一下栽倒在地站 立不起。经医院检查,王某膝盖骨折。现在,王某让我们公交公 司赔偿损失,我 们认为赔得冤枉。请问,这损失应当由谁来赔? 答:你们公司有义务先赔付王某的损失,在赔付后有权利向 刘某追偿。《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5 条规定: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 要求赔偿。”王某乘坐你们公司的汽车,即与你们之间建立了运 输服务合同,他在接受你们的运输服务时,你们有义务安全、准 时地将他送到约定地点。在运输途中非因乘客过错造成乘客伤害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 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 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 的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 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 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 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 见证人。根据 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 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 为遗嘱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 5 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 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解轿车司机支付了 1500 元药费。我认为自己是工伤,为此要求 工厂报销另 2500 元医药费。厂以我负主要责任为由,认为不是 工伤, 拒绝支付。请问,我的伤究竟是否属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工厂以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由,认 为不是工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使受赠人得到法律 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91 条 第 2 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 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郑某故意不告知农用马车瑕疵尽管不是出于恶意, 而是为“检验余某的驾驶技术”,但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 规定,且造成了受赠人余某损失,因此,郑某应当依法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 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的民事活动。所以,他们作 为见证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种关系,也是脱离不了的,法律不予承认。因此,即使“声明” 与父母脱离关系的子 女,他们与父母之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彼 此的遗产。
32、问:已经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儿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 承人。女儿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以是否出嫁为条件。女儿 不论是否出嫁,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子 女继承父母遗 产的权利,是依据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确定的。女儿出嫁后, 并不意味着与父母断绝关系,她们与父母之间仍然有血缘关系和 权利义务关系。那种以 出嫁为理由,否认女儿继承权的想法和 做法,都是封建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反映,是极端错误 的,也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女儿出嫁后的情况有多种多 样, 有的与父母仍然生活在一起,有的居住地离父母家较近,有的远 一些,有的甚至住在遥远的外地;有的出嫁时间很短,有的出嫁 多年,甚至几十年。但是,不论 是距离远近,也不论是出嫁时 间长短,只要女儿与父母有来往,经济上有帮助,生活上有照顾, 只要不是遗弃,就仍然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只是在继承份 额上 要比尽赡养义务多的继承人少一些。 33、问: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吗? 张某,61 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张为,女儿张丽。 儿子张为大学毕业后就分配在省城工作,并娶妻成家。张某考虑 到儿子在省城工作,回家不方便,为了与妻子老了有 人照顾, 就有意让女儿在同村找对象,结果也如愿。88 年,女儿与本村 一个名叫刘兵的青年结婚。由于张某夫妇身体多病,因此,女儿、 女婿基本上与他们一起生 活。女儿张丽婚后生有一女儿。97 年
答:刘大伯虽与儿子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但这 一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协议。刘大伯与儿子之间的父子 血缘关系并不因该协议而解除,作为儿子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 务。故刘大伯之子拒绝尽赡养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当然,刘大 伯与李大嫂的二个女儿也是有赡养义务的。
20、问:赡养义务可以免除或转让吗? 我 有一儿一女,几年前,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我由 儿子来赡养,所有财产也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 担赡养义务。当时,我同意了这份协议。可天 有不测风云,儿 子在做生意时被他人骗了,生活陷入困境。而我已 70 多岁了, 体弱多病。儿子一家对赡养我显得力不从心了。1xbet官方网站无奈之下,我只 得要求女儿承担部分 生活费和医疗费等,但女儿却说已通过签 订协议把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哥哥,并且我也同意了,所以她不用 负担我的生活所需。请问:这份赡养协议是否有效?我女儿 还 应当承担义务吗? 答:你儿女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应当承担赡养你 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 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 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 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 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 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 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知,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不可以通过协
⑶ 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你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法施行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所以,公司应在 2008 年 2 月 1 日之前与你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公司违反规定,你可以要 求其支付 7 个月双倍工资。
答:⑴劳 动合同中“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 属于无效条款。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 劳动者自 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 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 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 条款。
42、问:我被货车撞伤,车主与驾驶员如何承担责任? 去年 12 月,我驾驶农用车行至路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车 主为张某,雇佣李某驾驶,李某系酒后驾驶),我身体受伤,车 辆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损失应由谁 承担? 答: 你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张某与雇员李某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系雇主,对由雇员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 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为雇员,对于在雇佣活动 中, 造成的损害, 除了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外,一般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雇员李某 系酒后驾驶,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故应与雇 主张某一起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43、问:汽车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因此,你所在的单位应当在 2008 年 2 月 1 日之前与你订立 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的规 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劳动 合同法》实施之前存在的事实劳动 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 也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⑵ 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 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这是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诉讼离婚是指 男女一方提出 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 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 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 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 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 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 人 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 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 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夫妻共 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 判决。
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 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2007 年 1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2004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 农村宅基地管 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 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 证。”物权法第 153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 得、行使和 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此处的“国家 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相应的国家政策。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 城里人是不能到农村买房 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作无效合同处理。 但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考虑实际情况,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 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 买 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 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装修、翻建、扩建房屋的情 况,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 在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 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
答: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定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不论抚养或者教育 多少都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 务或者尽多少义务的条件。本案中,父亲文山客观上因坐牢未尽 到一个父亲抚养教育子女所应尽的责任,但并非在主观上遗弃和 虐待 她们。现在父亲文山已体弱多病,生活十分困难,作为其 亲生子女依法应尽赡养义务。
依 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 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 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的离婚协议书。离婚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 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问:哪些情形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 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 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 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 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 的界限。判断夫妻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 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 有关规定和审判实 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判决准予离 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 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本案中,张平在借钱给刘志荣时,碍于面子没让刘志荣出具 借条,导致空口无凭,没有直接证据,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 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张平的诉讼请求 的。
66、问:我该起诉谁收回欠款? 2006 年 8 月,我将价值 3500 元的油菜籽卖给了刘某、陈某 和赵某合伙开办的食用油加工厂,没得到现钱,赵某代表该厂写 了欠条。2007 年 5 月,该厂解散,三名 合伙人确定这笔欠款由 刘某归还。此后,我找刘某要钱,刘某称,欠条不是他写的,不 同意按内部确定的意见归还欠款;找赵某要钱,赵某说,欠条虽 然是他写的, 但这是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内部已确定由刘某 归还,与他无关了。请问,我如果向法院起诉,该起诉谁? 答:刘某、陈某和赵某合 办的加工厂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个 人合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 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 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又规定: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 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 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 的份额。根据这些规定,清偿外部所欠债务,各合伙人之间承担
按照上述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 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1994 年 2 月 1 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作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 2 月 1 日后,男女双方未补办结 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 承遗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13 条作了规定,如 果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生活期间 当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 产,如果不符合 事实婚姻的条件,认定非法同居关系的,则活 着的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是若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可根据互相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第十四条是这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 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同时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不 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在本案中,肖某虽然已经另嫁给 了于某,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事实 上,作为肖某的丈夫尽了自己的扶 助义务,只是由于自己经济 有困难,无法再支付肖某的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肖某 的亲生子女自然应该赡养自己的父母。
由本人负责偿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 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 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债权人)知道 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开始时即应约定 债务的清偿原则、清偿方式及各自应 清偿的数额,协议不成时, 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即应按照协议或判决履行偿还责任。离 婚后,如果发现一方伪造债务而致使另一方财产上遭受了损失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71、问:民间借贷利息有限额吗? 2007 年 8 月 15 日,胡某向马某借款 10 万元。双方约定, 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5 分计算,胡某应在 2008 年 8 月 14 前履行 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马某欲向法院起诉,问 利息该怎么计算? 答: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 息。《合同法》第 21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 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 借款利率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 6 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 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 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 将 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因此民间 借贷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如 果马某向法院起诉,胡某向马某的 借款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 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会支持。 72、问:借去赌博的钱能要回吗?
的是连带责任。所谓“连带”,即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清偿有连 带关系,实质上 就是相互承担履行债务的担保责任,其内容包 括:一是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即债权人 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二是 债权人 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随着任何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的清 偿而宣告消灭;三是清偿超出自身份额债务的原债务人成了新的 债权人,有权向其余连带债务人 请求偿付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通常,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把对车辆的运行支 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综合起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 任主体的。但是,如果车辆存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44、问:农村居民发生车祸,能否按城市居民标准来赔偿?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 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 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7、问: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 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死后,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 产继承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 承方式进行: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 (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 (三)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四)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五)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遗产。 28、问:继承人按什么顺序继承遗产? 答: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 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第二顺 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人继承。”同时,婚姻法还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外延进行
如果公司与你对以上赔偿内容无法达到协商一致的意见,你 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61、1xbet官方网站问: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 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并加大了处罚力度,扣押劳动 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 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62、问:企业招工时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是否合法? 一 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 “风险金”等费用,这种做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 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中无论工伤责任属于用人单位、他 人或自己,只要不是受伤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即蓄意违章,就 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006 年 2 月,农村妇女王某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 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 当时由于王某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 作,又考虑到只 要自己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王某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 签了字。同年 10 月份,王某在操作沙浆搅拌机时,左手的四个 手指不慎被轧伤。事 故发生后,王某先后住院治疗 60 多天,花 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 6700 多元。伤愈出院后,王 某所在建筑公司表示企业只负担她住院期间的工资,医 疗费用 由职工自负。问:⑴合同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 条款是否有效?⑵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刘兵在妻子死亡后,依然与岳父母生活在一起,并 承担着两位老人生活起居的照顾、扶养的主要责任,所以,依法 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同时,刘兵的女 儿由于其母亲先于外祖父母而亡,她也是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 承人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 限制。“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①女方婚后 与他 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例如:女方 在婚前或婚后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的,其事实女方自己承认或经查 明属实的,法院应该受理;女方 婚后卖淫的,卖淫是一种违法 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女方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或重婚而怀孕的, 非法同居或重婚是违法行为,妨害了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也不 予保 护。②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 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 的。③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④ 女方婚后与他人通 奸、卖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⑤女方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的。
6、问:配偶患有精神病的,可以提出离婚吗?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 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 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 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 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 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 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感 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 以成立的。
答: 近年来,一些饭店、茶楼或咖啡厅等场所都规定了顾 客的最低消费额。顾客在这些地方消费,无论是否愿意,或是消 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 金额,超出的 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这其实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 品或服务的权利。”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 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由此 可见, 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 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 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该 茶楼设定“最低消费”是于法无 据的。王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答: 所谓寡妇带产改嫁,是指在丈夫死后,女方带着她所 继承的遗产,再嫁他人。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 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 产,任何人不 得干涉。”这就是说,寡妇不仅可以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而且 取得遗产后,还有带产再婚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 基于封建宗法思想,认 为寡妇改嫁又带产是家破人亡,大逆不 道,常常出面干涉,横加阻拦。他们认为,寡妇既已继承了丈夫 的遗产,就不能带产改嫁。若要改嫁便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这 种行为和思想是非常错误的,我们应该加以反对。根据我国婚姻 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既适用于 未婚男女,也适用于已婚丧偶的男 女。丈夫丧妻可以另娶,妻 子丧夫也可以另嫁。寡妇再婚是行使婚姻自由权,继承已故丈夫 的遗产是行使继承权,带产改嫁是行使所有权,这三种权利都是 寡妇依法 所享有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11、问: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吗? 10 年前,我与丈夫朱某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年仅 4 岁的 女儿随我一起生活,按协议朱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 眼间,孩子上初中了,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 当初朱某所付的 抚养费早已用完,而我已下岗,无能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 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朱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但朱某以他已一 次性付清为由拒绝 了我们的要求。请问,在一次性付清了抚养 费后,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 判 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 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也指出:子女要求 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 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 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抚养费在必要时可以增加,朱某拒不同 意增加,你的女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2、问:解除婚约时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
7、问:离婚后,子女随男方还是女方生活? 答: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 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 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 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 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11 月 3 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应从有利于子 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 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还可以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 决定:
出所证明,房屋出租人、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各种缴费凭证(水 费、电费、煤气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 工资单、考勤记 录、职工花名册、工资税务单、朋友、同事的 证人证言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 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 25 号的解释,你应当提供上述证明你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 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你的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 的相关标准计算。
答: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上 不同的遗嘱的情况。这时应分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有效; (二)如果有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 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执行人应该按照各个遗嘱内容执 行; (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则应分以下 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 或者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 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 内容为准。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 录音或者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 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 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则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
自动免除其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自己为自己免责,或通过其 他途径企图使自己免除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产品质量法》第 42 条还明文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 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店主虽然事先告知火腿 肠已过保质期限, 但其销售过期变质火腿肠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很明显是 由于店主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所以,店主应承担 3500 余元医疗 费的赔偿责任。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答: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 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尽管郝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在办理离 婚手续之前,郝某与陆某依然是夫妻关系。由于陆某在发病期间, 既无固定收入又无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 郝某理应为其积极治 疗,但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陆某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和生活费用,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要求郝某支付一定的医疗 费用和生活费用。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 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 病,久治不愈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 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2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 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 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 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 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 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 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45 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 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 承 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遗产才有效。
30、问:“私生子”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答:所谓 “私生子”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 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对于那些先怀孕甚至生了子女后才进 行结婚登记的,或者事实婚姻双方所生子女,不能算 作非婚生 子女。非婚生子女,一般是男女之间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后 果。这在其父母来说是有错误的,但是非婚子女本身是无辜的, 我们不能让无过错的子女来 承担父母的过错。所以,我国法律 对非婚生子女规定了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 十九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 何 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就是说,凡是婚生子女所享有 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也同样享有。那么,非婚生子女当然有 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为此,我国《继承 法》第十条特别明确 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非婚生子女对父 母遗产的继承 权,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31、问:声明与父母脱离关系的子女,能否与父母相互继承 遗产? 答: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本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 的,是一种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关系,它不能通过“声 明”而脱离,也不能通过法律手续而解除。父 母永远是亲生子 女的父母,子女也永远是亲生父母的子女。即使“声明”脱离这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 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 以上不满 3 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 定一次试用期。
万余元。为此,我找商家索赔。商家认为酒瓶 爆炸多半属于厂 家质量问题,并以我没有申请鉴定、啤酒瓶爆炸原因不明为由, 拒绝赔偿。请问,未作酒瓶爆炸原因鉴定,商家可以拒绝受害消 费者的索赔吗?
答: 该啤酒商家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向其索赔。《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的,享有依法 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见,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不以申请损 害原因鉴定为条件,只要消费者基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受到损害,均 有权获得赔偿。至于该啤酒瓶爆炸是厂 家责任还是商家责任,对你的索赔权行使并无影响。《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 商 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 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生产者追偿。”本条款规定了消费 者享有赔偿请求选择权。因 此,你作为受害者选择要求啤酒销售者赔偿,该销售者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 义务时,需要扶植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梅枚身患糖尿病,身体虚弱,丧失了一定的劳动 能力,没有什么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吴均应当对病妻依法履行 扶养义务。因此,李梅枚要求吴均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 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请求是合法的,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支 持。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
本案中,母亲侯水水不堪贫穷,逃避抚养义务,竟将两岁的 亲生儿子予以遗弃,致使张君成为孤儿。后来张君由同村的张伍 依法收养,这样,张君就与张伍形成了父子的关系,而与其亲生 母亲侯水水的母子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依法被解除,所以, 张君无须再对侯水水尽赡养义务。
78、问:合同未定期限,承租人可否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2005 年 1 月,我与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他租 了两间店面房做服装生产,约定租赁期为 3 年,每年租金 6 万元。 2008 年 1 月租赁期届满后,我们没有续订 合同,但我仍继续使 用该房屋,并已缴了 2.5 万元租金。今年下半年由于生意不景气, 我不想继续租房,但房东不同意,他认为按惯例应至少租满 1 年。 请问,我 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合法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36 条规定:“租赁期间 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 提出异议的,原租 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该法第 232 条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 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对不定期限租赁合同承租人可随时 解除合 同;而出租人则需在合理期限之前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才能行 使合同解除权。你与房东原定 3 年期的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后 双方未续订合同,依法已变为 不定期租赁合同。你作为承租人 享有随时解除权,但必须按原合同标准结清已租赁期间的租金, 并返还租赁房屋。 79、问:租赁房屋被卖后,是否有权继续承租? 朱某因儿子在县城读高中,为照顾儿子,就在学校附近租了 一间民房,并与房主陈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 一间二居室房租给朱某居住,期限 3 年,至 朱某儿子高中毕业。 一年后,陈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就将该房以 15 万元的价格卖 给了张某。张某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要求朱某终止租赁,将房
18、问:母亲改嫁后,原子女是否应对母亲尽赡养义务? 肖 某,现年 70 岁。1955 年,肖某和赵某结婚,两人均为 农民。婚后生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肖某和赵某经法院判决 离婚。1994 年,肖某与村民于某结 婚,未再生育。肖某常年有 病在身,于某为肖某治病已债台高筑。今年,肖某旧病复发,几 万元的医疗费让于某无法负担。于是肖某希望自己的原子女能支 付一部分 医药费。然而,却被自己的子女一致拒绝,并且遭到 辱骂。他们认为,既然母亲抛弃子女嫁给了于某,应该由于某扶 养,他们也因此没有了赡养的义务。肖某已嫁给 他人,其原子 女是否还应对肖某尽赡养的义务?
2、问: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答: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 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 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 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 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 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 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 岁、精神状况 正常、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 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 婚姻关系问题。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 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 理由。 (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 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 行这种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 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不得请人代理、 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 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 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 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 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子女是已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 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李梅枚经过几年的恋爱长跑,终于和吴均走进了婚姻殿堂。 不久生育了子女。吴均在外地打工,李梅枚自己在家开了一个小 卖部卖日常生活用品以补贴生活,日子过得 其乐融融。但天有 不测风云,2000 年,李梅枚被诊断为患有糖尿病。李梅枚将小 卖部停开,便开始四处寻医问药,将其所有的积蓄逐渐花光。吴 均开始对此并没 有什么意见,但因为治疗花费问题双方矛盾不 断加深。2001 年吴均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 梅枚病情逐渐加重,需要更多的钱治疗,而李梅枚劳 动能力受 到很大限制,没有多少收入。此时的吴均对妻子却不闻不问,并 将自己的工资收起来不让李梅枚花费。为了治病,李梅枚将吴均 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医 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李梅枚的请求 是否合法?
35、问:未经过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男女, 当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答: 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谓合法婚 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具备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并按照婚姻法的 规定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成的夫妻。只有具 备合法婚姻关 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没有经过结 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是合法婚姻的根据。但是,由 于这种共同生活关系形 成的原因和具体情况的复杂,为了保护 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 团结,我们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的, 所以,对这个问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答: 在生活中,结婚索要彩礼现象仍然存在,因彩礼引起 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 止借婚姻索取 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 称订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没 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 女双方可以订婚,也可以不订婚,已经 订婚的男女双方可以按照当初订立的婚姻而登记结婚,也可以向 对方宣布解除婚约,并且无须经得对方同意。但是,婚约解除 后, 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 返还索要的彩礼。如果对方不予返还索要的彩礼,可以向对方所 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不过,一般情况下,对于男女 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 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 互赠 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8、问:运输合同,货主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吗? 甲为货运出租车主,乙与其谈好价格,帮乙运送货物至某地, 运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主与乘员受伤,后甲死亡,问乙 要承担责任吗? 答: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甲与乙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对 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责任应由甲承担,乙不必承担甲与乘员的损 害赔偿责任。甲死亡后,乘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甲的遗产继 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49、问: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谁承担责任? 房东将两间四层楼房建设工程包给了泥水匠胡某,双方约定 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全部由泥水匠胡某负责。在施工中,泥水匠雇 佣的小工不小心掉下碎砖块,砸中一过路的行人,导致其头部严 重受伤,花掉医药费 8600 多元。这种情况下,行人可以向谁主 张赔偿?小工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 行人可以向泥水匠和房主主张赔偿权利,并且要求他 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小工是雇员,不小心掉下碎片砸中 行人致损,其行为后果应由雇主即泥水匠胡某承 担赔偿责任。 其次,房东是工程发包人,他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不符合安
案发后,张峰住院治疗,可张民却一点表示也没有,气愤之 下,张峰报了警,张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刑 事拘留,随后转为逮捕。
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排水纠纷、公用通道 纠纷、物品归属纠纷等时常出现,面对矛盾,邻里之间要互谅互 让、宽宏相待、心平气和地来解决问题。双方不能意气用事,逞 一时之勇,导致害人又害己。
的赵某某结婚,并入赘到赵家。2005 年周某夫妇将子女召集, 商讨赡养事宜,其他几个子女都表示愿意赡养父母,但次子周二 认为,当地农 村有“入赘儿子不分家庭财产,也无须赡养父母” 的习俗,故认为自己是可以不赡养父母的。周二能否以当地风俗 习惯拒绝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答: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不附 带条件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当地虽有入 赘不赡养这样 的农村风俗,但是农村风俗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因此周二 的这种认识和说法是错误的,应予以批评指正。
答:丧偶 的儿媳或女婿在法定继承的顺序中,并不是法定 继承人。但是,我国的《继承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丧偶儿 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是说,只要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 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就有权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 父母一起,共同继承岳父、岳母的 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 条中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 济 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 赡养或主要扶养义务。”
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期 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在此期间内, 胡某没有对借款人董 某夫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因此保证人 叶某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不再对此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其实无论 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有一个保证期间问题,权 利 人应当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超过期间,担保 人就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答: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 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 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课期间,老师擅自离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 老师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所在学校承担。学校承担责任 后,可以再向该教师追偿。如果受到伤害的学生自己也有过错的 话,按照过错的程度,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87、问:明示出售过期食品应否担责? 我校谢林等 12 名学生踢完足球后,去一家副食商 店购买食 物,见店门口挂的纸牌上写着:“本店有过期火腿肠,半价处理。” 谢林便问店主是否变质,店主说刚过保质期,但不能保证没有变 质。12 名学生各买了 两根火腿肠和一瓶饮料吃下。不料两小时 后,12 名学生先后腹泻,由学校送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 3500 余元。经化验,系吃了该店变质的火腿肠引起的。 我们学 校受 12 名学生的委托找到店主,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但店主 却以事先已告知是过期食品而拒绝赔偿。请问,销售者事先告知 了食品已过期,由此造成的损 失就可以不赔偿吗? 答:本案争论的焦点是销售者可否因其告知或明示行为而免 于承担质量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 35 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 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责任是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 销售者只要从事销售产品 的活动,就必须遵守其义务,而不能
80、问:城里人可以在农村买房吗? 在某市国家机关工作的陈某 2006 年底花 20 万钱,在城郊农 村买了二间房屋,并进行了装修,住进了该处房屋。2007 年, 有关部门在此附近办了一个较大的市 场,该地房屋明显增值。 原房主觉得自己吃亏了,就以农村房屋不能买卖为由,要求陈某 退还房屋。问:城里人是否可以在农村买房? 答:在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中,很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 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 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性待 遇,与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紧密相连,且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