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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2 20:53:56
1xbet“权利的功能”认为,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应该怎样理解?
A:这句话说的是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权利以个人利益为内容,但同时权利边界限定了个人自治的范围,因此和法律的效果相同,权利是主观化的法律;私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将对于权利的保护成文化,法律是客观化的权利。
A:撤销之前行为仍然有效,预告登记人仍拥有抵押权。考点通常是预告登记对担保顺位的影响。换言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并不导致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抵押财产当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是破产管理人享有撤销权,其可以撤销先前的抵押行为,从而使得预告登记人丧失优先受偿权。
Q: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和规范目的不同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对法律行为的解释要求客观化,并非强调当事人意思的真实性。应该怎样理解?区别于狭义意思表示解释的法律行为的解释是什么?
A:有学者认为应该区分法律行为的解释和意思表示的解释(例如区分要约、承诺的解释与合同的解释),但杨代雄老师不赞成这种观点,例如,他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和合同的解释不能区分,应该区分的是单方、双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解释。具体可以去看杨代雄老师的论文和《法律行为论》。
Q1:债权让与已经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清偿,但是债权让与行为被撤销(负担行为处分行为都被撤销了),则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受让人自始没有债权,那么债务人是否为有效之清偿?债务是否消灭?还是需要向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再向出让人给付?
A1:债权让与行为撤销后,新债权人实际没有债权,但存在拥有债权的外观,对债务人而言构成表见债权收取人,债务人对新债权人的清偿仍构成有效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新旧债权人之间存在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不承担债权让与行为非有效的风险,因此新债权人是表见债权收取人。此外,若债权让与存在通谋虚伪,则通谋虚伪对第三人的效力可以类推适用保理的规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xbet体育。
Q2:保理中对通谋虚伪的类推适用,其他情况下也可以吗?比如同谋虚伪表示为买卖合同,第三人为承租人的情况?
A2:王泽鉴老师认为不包括承租人的理由是租赁合同的生效本身不需要出租人对租赁物有处分权,我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因为这种情形下通谋虚伪对第三人的保护需要讨论承租人对出卖人是否构成有权占有,而非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买卖双方通谋虚伪,出卖人应该承担买受人再出租的风险,且善意承租人有合理信赖,按照通谋虚伪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本权可以对抗出卖人,即承租人对出卖人构成有权占有。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有提过这个点。
Q:有观点认为,限制行为人不能独立为意思表示;亦有观点认为,意思表示的生效不以行为能力为要件。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如果认为在意思表示阶段就进行行为能力判断,最终法律行为甚至不能成立,但是我国法规定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独立为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说明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有瑕疵,所以是否应认为意思表示的成立与生效不以行为能力为要件(或者说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考虑行为能力)。造成这种分歧是否与德国法不区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有关?
A:是的,中国法没有规定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题目如果涉及行为能力,一般不会考察行为能力对意思表示的影响,而是对法律行为的影响,分析对法律行为的影响即可。
A:权利障碍抗辩与权利消灭抗辩法官需要依职权审查;实体法抗辩权需要当事人主张。
Q:为什么可以依职权审查狭义抗辩?意思是说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如果存在障碍或消灭的事由,法院依职权审查是为了调查事实清楚从而做出判决吗?
Q:韩世远《合同法总论》中,履行迟延这一部分最后一句是什么意思呢?是“若迟后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填补赔偿,也可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1xbet体育,还是“只要出现履行迟延,经过催告还不履行,之后就可以拒绝受领并且主张请求填补赔偿”?
A:最后一句是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继续履行对债权人仍有意义,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后续可能的继续履行,并请求大的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的理由是此时已经满足解除的要件,债权人本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而消灭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权利+自己的受领义务,转向损害赔偿的救济。
A1:风险和适用对价风险的前提存在争议,不同学者的论文对“风险”的界定不统一。刘洋老师的观点是:对价风险解决给付义务已经不存在时,对待给付义务是否还存在的问题。对价风险原则上由债务人承担,存在3种转移给债权人的情形,分别是交付、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导致债务人给付不能。我感觉刘洋老师的观点是比较清晰的。
我感觉问题的实质是:对价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是否意味着债权人从债务人处不能获得任何给付(包括原给付与次给付),但债权人仍要为对待给付。因为对待给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的结果是,债务人不需要为任何给付就能获得对待给付,所以设问处认为有必要视为债务人已履行完毕。但是,讨论对待给付风险由谁承担的前提是债务人不需要为原给付,也不需要为替代原给付的次给付,如果债务人存在替代原给付的次给付,因为债权人还能从债务人处得到给付,所以债权人仍为对待给付不涉及风险(风险=不利后果,此时就对待给付而言债权人没有承担不利后果,因为债权人通过次给付可以在价值上得到与对待给付相当的利益)。
Q2:风险转移后,债权人是否仍可向债务人主张替代瑕疵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A2:这里的瑕疵是指债权人尚不能因此解除合同,从而使对待给付风险回跳,但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承担瑕疵给付的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是小的替代给付的违约责任(赔偿瑕疵),不是原给付不存在时的大的替代给付的违约责任(赔偿整个原给付)。所以这里的违约责任和对待给付不等价,不是风险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A:因为现实交付是直接控制力的转移1xbet体育,本身不涉及权利的变动,但法律行为是设权行为,因此本身与权利变动无关的交付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但交付可能同时伴随法律行为,例如基于物权,可以通过交付推断出物权行为。
Q:撤销宣告死亡后配偶关系方面的问题。配偶未再婚的情况下若要使婚姻关系不自动恢复,资料上写的是“任何一方不愿自行恢复”;法条规定的是“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请问被宣告死亡者的婚姻关系在其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能否根据其个人意愿决定不恢复?
A:被宣告死亡者不能决定不恢复。按照法条文意,只能配偶决定不恢复;按照规范目的,配偶可以决定不恢复是为了保护配偶的信赖与意思自治,因为配偶不知道被宣告死亡者实际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者不存在与配偶相同的信赖,此外,如果被宣告死亡者可以单方决定不恢复,相当于通过宣告死亡达到实际单方决定离婚的效果。
A1:占有的不当得利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都不同。
A2:不当得利和侵权可以竞合,不当得利为排除得利,侵权为填平。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的规范目的不同。不当得利和损害没有关系,关键是得利。
Q3: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规范目的不同为何竞合?是否因为实现后的法律效果一样?
A3:两项制度的规范目的不同,但当事人主张的目的相同,都是使自己有所得。
A4:请求权竞合是指满足多个相互不排斥的请求权的要件,可以择一行使。是否竞合主要看要件是否满足,竞合的多个请求权可能效果并不相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最符合自己目的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