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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et官方网站民商法学(精选5篇)

时间:2023-07-13 22:12:43

 

  1xbet体育民商法不仅对我国经济市场起到重大影响作用,其对我国民生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当今社会,民商法是政治、经济、法律意识和国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上个世纪60年代,党中央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做了很多努力,但是这些努力因为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和阶级斗争的影响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效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民商法学才开始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民商法简述。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相较于商法来讲其法学体系较为复杂,本文将逐一论述民法和商法法学体系的组成构建。民法。民法是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物权法表示的是公民在社会活动中对事物所有权的判定,同时公民还应该担负所有事物的一切法律义务和相关责任,如债务、财产保全、移交、维护相邻关系等。我国民法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证明公民在享受民法权利时必须遵从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商法。商法的行使范围包括经济市场、交易社会、买卖行为等,商法对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具有规范作用,同时,市场经济中任何经营组织、集团都应服从商法所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定。我国商法包括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经济市场秩序,还能保证体制中各经营结构的平等关系。

  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在经济社会,商品经济体系的结构组成非常复杂,企业、个人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交易问题,这些交易问题可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经济关系。民法与商法对经济市场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只有民法和商法协同运作才能协调好交易行为的经济关系,民法侧重保护公民的个人合法权益,商法侧重保护交易行为的交易规则。

  上个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民商法学因政治运动影响其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在这个时期,我国经济、政治都非常混乱。进入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热潮,我国进入了经济、政治全面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资本经济、个体经济等经济结构合并完成,民商法也可成功介入经济市场体系,维护、调节各经济体制运营。这种阶段,民商法学主要担负的过度经济的任务,法学构架在立法、商品交易、权利维护上的规范、整顿较为突出。进入21世纪,经济市场多元化发展,民商法学逐渐转变立法思想,开始在思想文化、精神社会、普及宪法上突出民商法的立法权威,此时民商法学已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法学局限,无论是在外交上还是在个人权益、交易保护上都体现出了新时期特有的文化精神。

  本文通过研究民商法学发展历程可知,公民在经济社会中的一切交易行为都涉及到民法和商法的共同运作,所以民法学和商法学之间的发展关系非常密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经济基础。民法学主要依托于商品经济发展,交易行为代表的是个人,个人通过商品买卖会产生一系列有关商品权利和义务内容,所以民法法学在发展中会受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商法学主要依托于市场经济,多元化经济侵入,对商法学的发展影响巨大,商法学需适应个人、企业、集团一切相关商务活动。民法学和商法学在发展上虽然依托对象不同,但是其发展的关系却很大,交易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会引起两个法学体系的相互影响。

  价值追求。民法学具有明确的价值目标,其道德性和伦理色彩浓重,开发思想是民法学新陈代谢的主要媒介,如《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文献,都经历了很大的理论变动,所以民法学的发展是不断强调人格独立的过程。商法学的功利色彩浓重,其发展强调是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和谐性,更注重效率、安全、合理、科学的经济发展模式。总体上讲,两种法学体系的发展都和社会的进步有密切关系。

  制度构建。民法学的发展理论依据是民法,在立法上和学说讨论上处在“自然”地位,并不会受多个利益体系影响,其学说理论发展只需法律制定框架,民法学会不断更新、强调民事行为的一般规律性变化。商法学的发展理论不仅要依赖商法,还应考虑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发展情况,商法学是市场、交易行为、交易方利益交换的产物,所以商法学必须在市场经济运作技巧和规则上表现立法的科学性、理论性和指导性。

  经过60年的发展,我国民商法学理论体系全面完成建设计划。经过思想文化变革、社会经济发展,民商法学理论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交易法》、《侵权责任法》上都产生了积极的理论解释作用,这种思想、精神、交易体制的突破,推动了我国富含多元化中国元素的《民法典》落成。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学理论仍应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的向前发展,建立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体系,以追求价值公平、体现人文情怀、表达公民思想精神为指导思想,在公平的前提下兼顾效率,实现我国构建全覆盖、高水平的社会法律保障体系。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民商法将我国经济体制转变成体系化、法典化的竞争模式,由此可看出,民商法学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非常大。由此可见,民商法学在解析我国文化精神发展、社会经济体制变革、思想潮流革新上具有非常鲜明的借鉴意义。

  [2]刘红臻,肖乾刚.走向现代性: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历程与启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02).

  作为研究生学习民商法,一定要注意对民商法的全面的理解,全面掌握民商法的体系和内容。研究生学习,不是象本科生的学习那样,只是一般的了解,而是要在全面理解民商法的体系和基本知识上下功夫,争取对民商法的完整内容做出自己的理解和掌握。例如说对民商法的概念问题,就不能是像本科生那样只是一般的掌握,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而是要在分析比较众多的概念界定中,得出自己的结论,形成自己的看法。对民商法的体系也是这样,要进行研究、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性的看法。

  同时,在学习、研究中,要有所侧重,对民商法的哪个部门自己有兴趣,培养自己对这个方面专业问题的兴趣,积累这方面的知识,使自己在民商法的全面掌握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专门方向。这样,就会在研究生的学习中,既有全面的理解,又能够培养自己的研究方向,并且为自己的毕业论好准备。

  2、在民法学习中,象本科生这样的初学者和研究生水平以上的学习者各应有哪些侧重。

  研究生的学习与本科生的学习是不一样的。我认为,研究生的学习是以研究为主,就是一边学习一边研究,通过研究,实现自己在研究生学习中的目的。就象前面说的那样,研究生的学习,主要是对本门专业的全面理解,同时对某个问题有所侧重,形成自己的研究方向。

  本科生的学习不是这样,而是对法律的全面理解,对法律的各个学科都要有所了解和掌握,原则上是没有侧重点的,是对法律的基础掌握。当然,本科生也是要在学习中,形成自己的爱好和学术兴趣,例如对民法还是刑法感兴趣,但是总的要求还是对法律的全面理解。

  这样,研究生的学习就更有针对性,更强调自己的兴趣和方向,更要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学习和研究。

  民商法是一种实用的法律科学,是应用法律学科,更重要的学习,就是结合案例的学习。这样学习,不仅可以使学习更为生动,而且还可以与实际结合起来,不至于学的是一样,用的时候是另一样,学和用脱节。有时候,一个案例可以说明很多问题,想起了这个案例,就想起了这些法律问题。因此,在学习中要注意结合案例学习和研究,把民商法学活,学扎实。

  我觉得,在研究生的学习中,听老师的讲课1xbet官方网站,实际上只是在老师的指引下的学习和研究,老师所讲的,也就是指点研究和学习的方法。因为在研究生的学习期间,老师是不会将所有的民商法问题都讲过的,多数还是要自己要研究和学习。所以,更重要的,还是自己阅读文章,结合老师讲课知道的研究和学习方法,再通过自己的学习,就会使自己在民商法的学习中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取得更好的成果。

  听讲座也很有意义,这是获取法学研究前沿知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讲座中安排的,基本上都是现在最主要的问题,也是一位学者对这个专门的问题的最新的研究成果,因此,是值得认真听,认真思索的。这对于自己的学习是很有好处的。

  5、许多研究生反映,有些老师的讲课没有太多新东西,和本科学的差不多,不愿意听课,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这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对老师的研究成果和讲课要予以尊重,另一方面,老师也要在授课中将新东西奉献给同学。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虽然老师讲的内容是以前的内容,但是在深度和难度上肯定是与本科阶段不同的,这也是研究生学习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对待这样的内容,要力求在研究的深度上有所长进,不能还是停留在本科阶段了解的程度上。

  我是主张研究生在学习中多写一些文章的。通过写文章,可以获取更多的知识,对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有更深的了解,有助于学习研究的东西系统化,条理化,对学习更有用。

  但是,研究生写文章,不是追求数量,一定要强调质量,要写出的东西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而不是滥竽充数。

  7、在一门课程学习结束后,往往刚开始觉得自己学到了很多,似乎什么理论都掌握了,可是一分析案例就发现还是手足无措,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书到用时方恨少,就是这个道理。一到实践中,就立刻感到了自己知识的浅薄。这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民商法是一个实用的法律学科,实践性是其重要的特点。这就要求,在学习的时候,一方面要深入扎实,另一方面,就是要结合实际。案例学习就是一个好办法。

  民商法的基本方式,就是法律关系的理论。我觉得,在民商法的总则中,贯彻的就是一个法律关系的学说,这是观察民法世界的基本的方法论。如果说有一个民法哲学的话,这就是民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掌握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学说,就掌握了民商法的基本认识方法和分析方法,就能够认识民商法的整个世界。

  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课堂理论讲授与实际案例分析演练相辅相成。法学主干课程对于学生建立法学整体知识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在民商法学教学过程中,借助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同知识点可以形成交叉集聚效应,汇集并传递给学生。模拟教学法比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更进一步,强调学生融入纠纷或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的现实角色,而不是作为事外第三人旁观和评价。在美国,一些法学教师采用角色扮演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充当原、被告人,像律师一样思考和辩论。[1]这种教学法在法学尤其是民商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教育以讲授为主,以概念为起点、以法律条文为骨架,着力于理论基础和逻辑严密的法条结构的构建,教学采用以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为核心的推理模式,由教师向学生单向传递,存在教学单向性方面的先天不足问题。即使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手段,例如德国的演绎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其目的也仅仅是使法条适用更加清晰。[2]这种单向性的教学带来的弊端是,学习者并不能进行独立思考,缺乏对司法能力的培养,导致学习气氛沉闷。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所谓案例分析,“只能是一种举例说明,是用具体的实例来说明、解释抽象的法律规则,来证明法律的原理或理论”。[3]

  民商法主干课程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等内容。在这些课程中,由于借鉴了大量外来的法律术语,其背景性理论非常抽象。以民法总论课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物权法课程中的“物权行为”为例,其概念本意与日常理解的含义大相径庭,如果仅仅以概念讲述、特点分析和“典型行为”介绍等方式讲授,则学生往往难以理解,必须有适当案例加以说明。然而,课堂上进行案例教学存在理论和案情脱钩、针对案例就事论事等问题,案例的辅助理解作用有限。

  有学者认为,为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在民商法课程中推行实践性教学,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部分。教学实践部分包括教学中的案例分析、组织的案例讨论、相关案例、音像授课、邀请专家进行讲座、模拟法庭的设计和法律诊所中的法律援助等;社会实践部分包括与民商法教学相关的社会活动,如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参加公检法等部门业务研讨学习、旁听法庭开庭、社会调查、到相应的实践教学基地实习。[4]对于民商法主干课程来讲,这同样存在问题,即每学期课程安排容量有限,引入大量的实践性活动,对于法学初学者来说,不利于在头脑中形成完整的法律理论框架,大量的现场实践“冲淡”了基础理论课的环境氛围和教学目标。

  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一种折中的多情景模拟现场教学法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较为适用。模拟教学是一种在教学活动中模仿社会实际的教学方式,它对于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能力的培养都有重要意义。[5]模拟教学法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在贴合社会实际,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专业实践能力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模拟教学法是指在民商法基础主干课程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引导,学生轮流扮演不同民商事纠纷或民商事非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角色,在纠纷解决或事务处理过程中,逐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传统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是由教师将整理好的案例交给学生分析讨论,案件的背景性资料通常经过简化,以判决书等最终法律文书为蓝本,且案例教学主要的时空存在于授课的教室中。这样的案例教学方式失去了实际生活的现实全貌,尤其是对于纷繁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来讲,过度的定型化范围会束缚学生的思维。学生在未来的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往往不是由教师加工好的案例材料,而是复杂得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组合,各种信息往往混杂在一起,需要学生分析筛选,从中找出案件主线和争议焦点。此外,学生还必须懂得在存在价值判断和倾向的各种材料中,梳理和了解案情。模拟教学法是针对上述情况存在的一种综合性法学教学法。教学中,教师可以选取典型案例,指导学生模仿法律专业人员,针对案情进行讨论和会诊,引导学生学会归纳整理案件材料和调查了解案情。

  传统意义的民商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教师和学生往往都是站在第三人的角度,置身于案件之外,对案情进行分析,发表看法。这是一种简单的应用所学知识的做法,导致学生不能进入角色,无法提高深入理解与应用类似知识点的能力。在现实工作中,法律工作者都是作为某一角色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在同样的案件里,不同身份就会有不同的看问题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思维与技巧。模拟教学法利用大学生思维活跃的特点,将其分配到案件的不同角色,使他们投身案情,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他们对所学内容有更深切的理解和掌握。

  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引入案例讨论的目的仍然主要是有助于对某些原理和知识点的认知和理解,侧重于知识点的灌输。前文提及,对于民商法基础理论的学习,这种教学方法可以看做是另一种形式的僵化和教条。模拟教学法的目的不是停留在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这一浅层,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实际应用原理和知识的能力。在模拟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全过程仿真操作。例如,教师组织学生模仿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一部分学生分配作为原告人的角色,就要从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开始,与当事人会商案情,确定诉讼标的和诉讼策略,拟定一系列法律文书,准备证据材料,参加法庭辩论,与当事人讨论判决结果,确定下一步应对措施等。可以说,模拟教学法就是把业务的实际操作从社会缩影到学校的一种教学方法。[6]通过仿真实战演练,学生很快就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迅速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

  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适用的范围和对应效果存在局限性。刑事案件中,案例教学法所分析的对象是案情所包含的知识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如果学生进行相关的角色扮演,就容易产生“为脱罪而脱罪”的情况,甚至通过曲解法条减轻或免予“刑事责任”处罚,目的导向是通过对抗获得自己满意的结果。凡官民商事案件,显示中的高调解结案率表明,当事人的倾向往往是通过利益博弈达到均衡的理想状态。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采用模拟教学法,学生所扮演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平等性,不存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背景的负面心理影响,容易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对抗变为友好协商,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这对于在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民商事纠纷来讲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符合纠纷或者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选择案例是模拟教学法践行的前提和基础,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民商法主干课程案例教学质量的高低。综合来看,民商事案例或法律事务的选择和汇总加工应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

  1.典型性。为强化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选择的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鉴于此,可以根据民法课程中的主要内容,选取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方面知识点综合交叉的案例,这些案例一般都应涉及常用又易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这样就能突出重点内容,有限的时间集中到最需要的内容上。

  2.多样性。民商事法律问题具有多样性,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阔学生的视野,在民商法主干课程模拟案例的选择上注意其多元化、多样性的特点。比如,选取的案例或法律事务,既可以有民商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又可以有非诉讼的私主体间法律事务等。

  3.争议性。虽然民商事纠纷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强调当事人间的协商,但是出于激发学生思维的考虑,在筛选案例时,要选择有探讨价值、存在争议的案件。[7]既要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有讨论的空间,又要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其对所学内容进行深入思考。

  4.渐进性。民商事案例或法律事务有易有难。考虑到法学学生的学习经验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是逐步培养起来的,所以挑选的案例应适合学生的整体水平,在案例编排上要有一定的层次性。在开始教学前,首先应对学生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作了解,其次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例。

  1.角色定位。模拟教学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确定各组在案件或法律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进行角色分配时,要考虑到每个学生的选择意愿,也要考虑到学生角色的转换。也就是说,在民商法主干课程的多次进行模拟教学活动中,要使学生经历多种场合,扮演不同角色,体验不同身份当事人的感受,培养多样化的角色担当能力,进而直观了解纠纷及法律事务处理中不同主体的互动关系,为其将来从事相关职业积累经验。

  2.案情(事务)调查。角色确定后,接下来一步是进行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细节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向学生提供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相关材料。在提供材料的过程中,可以有一些不必要的情况和材料,或者忽略部分关键事实或材料。通过引导学生对案情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同时要求学生对有利或者不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进行合理区分,使其掌握调查案件事实的能力与技巧。

  3.场景模拟。民商事案件庭审或法律谈判是法律实践最集中的场合,是最适合也是最需要模拟的环节。学生参加模拟庭审或模拟谈判,能够将理论和法条形成的制度性规定变成具体的操作经验。以民商事纠纷诉讼模拟庭审为例,可以把当事人分成三组,即原告方、被告方和审判人员。原、被告各组分别扮演主要发言人、材料准备人等角色,形成合理的分工合作。教师作为与各方均无关联的事件推动者,负责场景模拟的组织和引导,对进行场景模拟的学生予以协助,并在场景模拟结束后对进行角色扮演的各组学生表现进行点评。

  成绩评判与考核机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也是与课堂教学相联结的必要环节之一,应建立合理的成绩评判、考核机制。评判时,教师要克服主观随意性和自己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重点评判学生把握案件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的能力,即思路是否清晰、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焦点问题和是否抓住了所讨论问题的实质等。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关联甚大,在法学教育中如果不讲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成文法。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编排严谨,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把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作为重要内容,形成一个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民商法体系在我国民商合一主义的立法思路主导下,整体性、体系性固然非常强。因此,在民商法课程教学中,在采用模拟教学法的同时,要处理好知识教育和思维教育的关系,不能弱化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采用模拟教学法,教师可以先在课程初期集中时间对相关法学理论进行讲授,再开展案例或法律事务的模拟教学。要防止毫无法学理论基础,盲目就事论事的讨论,否则,案例分析、讨论将难以开展,勉强为之也较浮浅。[8]

  推行模拟教学法,同样的知识点所花费的时间相对传统的“理论讲授——案例分析”模式要长一些,如果不合理安排好时间,就会影响整个学期其他教学内容。所以,模拟教学法不能在民商法主干课程的所有章节讲述中均采用,而只能集中在实务性强而又需要学生重点掌握的内容。也就是说,模拟教学法是要与其他教学法结合使用的。模拟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民商法主干课程内容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合同法领域,可以模拟当事人“签约—违约—补救”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中可以穿插“时效”等知识点在模拟演练的案件之中;在物权法领域,可以选择“所有权移转登记”产生的瑕疵及补正等问题;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物权行为无因性”、“法定继承”等较为抽象的理论知识点,进行充分的单向讲授和列举典型事例即可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在民商法主干课程模拟演练过程中,教师应全程监督,把握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推进案件或法律事务进展的节奏。教师在模拟教学中的定位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是组织引导者,课堂应由教师讲学生听的单项传输变成教与学的双向交流。[9]在角色扮演各方交流过程中,学生应作为主要发言者,教师应善于启发引导,并且善于引成学生形成对立观点,再互相辩论。同时,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其角色扮演在模拟的案件中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教师有必要对模拟案例或者法律事务分阶段进行裁决和点评,防止学生在某一非主要问题上投入过多时间和精力。

  在模拟教学效果考核方面,还需要注意考评标准。在教学实践中1xbet官方网站,学生对教师的评价会有较为直接的正向或负向反应,进而会影响到接下来教学工作的效果。学生在课堂上积极投入、踊跃发言,是取得预期的模拟教学效果的关键所在。为起到激励作用,教师应对学生的角色扮演的课堂实际表现进行记录,区分等级,由此对学生实际表现利用分数的杠杆进行调节。但是,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进行案件或法律事务的角色扮演有可能会受到局限。所以,由案件或法律事务衍生的法律文书就起到了重要的教学效果补充检验作用。法律文书是思想内容和论证能力的集中反映,通过审阅学生撰写的法律文书,教师可以在不同时空范围内评价特定时段学生的课堂模拟效果,发现法学初学者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与指导。

  模拟教学法是一种优点突出、效果显著的法学教学方法。此种教学法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模拟教学实践,以“身临其境”的模式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有积极的实用价值,尤其适用于将民商事纠纷和非诉法律事务的实际操作引入民商法基础课程教学之中。接受模拟教学的学生对民商法相关基础理论内容的掌握会更加深入、翔实,专业综合应用能力会得到全面提高,适应实际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1]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79.

  [2]李纬华,孙红霞.“法律确定性指引下的法律适用方法——德国归入法简介”.法律适用,2007(10).

  [3]鲍禄.“论‘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应用”.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3(4).

  [4]沈宁.多情境角色模拟——体验式教学在合同法实践教学中新路径[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54-155.

  [5]何小王.模拟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应用[J].机械工业高等研究.2000,3.

  [6]郑传均.王国顺进出口业务模拟教学改革设想[J].有色金属高教研究,1998,4.

  [7]周海坤.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M].法律出版社,2002,95.

  共同违约主要是两人以上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不是故意的,但是,如果两人以上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则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并应视为共同违约的一部分。当结果可以归咎于两人以上而不是许多人的共谋时,违反义务的情况就更为普遍,有些人质疑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违约前的故意行为,不产生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1]。虽然有学者和专家对此提出相应的质疑,但侵权行为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连带的,本案中确定连带责任的方式是以违约后果为依据的[2]。

  如果两人或两人都因危险行为的发生或因造成或引发损害他人利益的意外危险事件而受到损害,不清楚损害是谁造成的,也不清楚谁对共同责任负有首要责任,连带责任首先意味着相应的责任应由共同的风险承担者承担。个人同样,两人或多人的这种行为造成相应的损害,并引起相应的连带责任。共同风险行为对人的生命造成的巨大损害可能对工作和生活产生更大的影响。并且,两人或多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相应的损害,会有一样的连带责任的产生[3]。

  如果两人以上的人群对其他人造成了常见危害,那么毫无疑问他们将负有共同责任,因为他们导致其他的人的权益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目前尚不清楚是谁造成了损害,那么同样如两人以上的所有人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个责任是无法避免的。

  因此,在开展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共同责任,才能确保避免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

  一般来说,连带责任和多重责任的特点是,共同分担责任的人有两个以上,由于主要责任人之间的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关系,一个代表人是外部的,二是责任与赔偿,实质上是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目的是提供赔偿与赔偿;其他责任人没有义务履行义务,最后则是合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不限于当事人的责任,债权人则不得再提出债权[4]。

  纵观我国历朝历代,连带责任一直就存在,如古代的连坐制度,军中一人时犯错一个队伍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一个群体都需要承担责任。而步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制度的定义更加细化和明确,但与很多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比,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从一开始就存在很多问题。从立法和法规的角度看,我国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文比较零散,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法律解释,缺乏理论指导,主要体现在连带责任概念不清,义务与责任的界限不清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的内容不够明确,关于如何确定这些内容的规定也不多。

  从法律角度看,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的特征并不明确,连带责任几乎覆盖了法律的方方面面,但是法律界对连带责任暂时没有一致的定义,也没有这方面的理论指导。在连带责任的审判中,这一系列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法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导致法官在判罚时没有统一性和交叉性,有时甚至会出现差错,导致了连带责任的效力和权威性不强[5]。

  连带责任,是指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附属物、建筑物、设施的倒塌或者倒塌。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所有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根据民法的具体规定,这是一种共同责任:比如在实践中,这些现象所产生的共同责任比较普遍,对于行人来说,情况非常严重。当行人走近大楼时,突然被大楼的附件撞到,但他们不知道,如果他们在调查前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从大楼上掉下来的物品可能会受伤,他们可能找不到商人或特定的房屋,法院可以依照房屋法的规定追究房屋共有人的法律责任。民商法,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负责建筑的人都可以被起诉和起诉[6]。

  在公司设立关系中,设立股份公司,但公司发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股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送公司其他发起人的有关情况,与全体股东分担出资设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如果在股份制公司中,公司发起人在支付资本费用时使用无法实现的债券、财产等形式,则公司其他负责人也需要与发起人分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合营企业中,公司的其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利用其法人资格逃避相关义务或直接侵犯债权人的权利,那么该企业的合伙人同样需要承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不可避免的。

  在民商法中,人和委托人具有连带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他们的利益上。如果在案件过程中,人知道委托人将关系作为“保护伞”从事与案件相反的违法行为,却不加以制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商法的规定,被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人和被人在本案中采取法律行动,则不会产生相应的连带责任[7]。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民商法的要求,开展各项保护工作。例如,当债务人数量较多时,经济补偿的定义应以债务份额的大小为基础。运用这种判断方法,有助于保证债务纠纷的快速解决,保证债务纠纷的公正性。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把侦查工作放在首位,使民事主体的责任更加合理,确保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发挥。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不断得到保护,严格按照民法关于承认和促进责任的要求进行,如债务人众多,经济补偿问题应当根据债务数额和债务发生的情况确定。这种做法应有助于迅速公正地解决债务争端,在處理这些案件时,应尽快开展旨在加强我国的责任合理化的研究,才能进一步保护我国公民的权利[8]。

  从民商法的法定程序来看,需要按照案发的真实情况来评定。案件的定义应以情况民事主体的概念而异。在分析案件时,应依法进行各种民事分析,遵守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在完善连带责任诉讼程序的同时,简化不必要或者重复的程序,使连带责任诉讼程序的难度降低,这样才能提高连带责任诉讼的效率。并且,为了保证民商法科学合理的应用,需要充分执行程序法,使其作用最大化。

  上述的连带责任诉讼程序水平得到提高后,改进人员必须要注重双方的选择权,民事诉讼程序分析表明,随着相应程序的升级以及我国司法的不断完善,必须着重重视这些事件,对于此类事件的当事人的意见与建议需要充分考虑,并且根据在实际情况的具体来进行审判,充分评估程序的实施和进展情况。对连带责任相关要件的解释表明,这些要件与责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关联性。根据商法和民法的规定,这些规定不足以界定连带责任。要使连带责任明确化、普遍化,就必须更好地符合民法、程序法和制度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务单证员是各企业开展外贸业务的基础型人才之一,他们主要是根据销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从事审核、制作各种贸易结算单据和证书,提交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或委托银行进行收款等工作的人员。就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少数民族商务英语专业学生而言,由于受地域、经济、民族文化的限制,对其进行商务单证处理能力的培训较少,且现有的少量培训也存在内容单一、覆盖面狭小等问题。因此,更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探索和实践。

  目前,单证实务课程多采用以教师讲概念、讲专业词汇、讲各种单据的具体缮制方法,然后学生再做相应的练习为主。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讲解占主导性,学生的能动性比较弱,对知识点只是较机械地记忆,甚至并不能很好地理解与消化。从实际作业情况反馈可知,学生普遍做题速度慢、准确率低、单据与单据间缮制方法容易混淆,更糟糕的是学生因为不能很好地理解各种国际贸易惯例,对单据的缮制不能灵活变通。对我院商务英语专业的少数民族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85%的学生喜欢“案例模拟”,65%的学生喜欢“师生交互式练习”,50%的学生喜欢“小组讨论”,只有10%的学生喜欢“教师主讲,知识灌输”。

  单证实务课程是近几年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独立出来的,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教材相比,可供选择的教材版本还较少。就我院选择的由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外贸单证实务》而言,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①介绍的外贸单据的种类并不齐全。比如:信用证三个范例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而汇票样单就只有银行即期汇票。②每章节后虽有习题,但各习题间不具备相联性。比如:第七章分两节学习出口和进口单证业务,但是进出口单证分章节学习之后没有相联习题。③教材中没有系统的专业英语词汇表及常用的世界港口名称供学生识记和查找。

  单证实务课程的特点需要教师一方面熟悉国际贸易知识,另一方面又要熟悉商务专业英语,而我院真正从事该课程教学的大部分教师原来并不是国际贸易专业毕业,外贸英语水平不高。因此,在教学中本该用英语教学的内容,他们往往就用汉语代替,而单证实务课程中所涉及到的单证基本上都需要用英语书写,这样就使我院的少数民族学生学完该课程后,有些专业术语的英文都不能辨认,更不用说用英语表达一些单证条款了。

  “双师型”教师概念是为了促进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适应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职教理念而提出来的。只有具备扎实的语言功底、丰富的商业知识、熟练的商务技能的教师,才能将商务知识及自己的商务工作经历融入教学当中,使课堂生动活泼,学生受益匪浅。而我院从事该商务单证教学的大部分教师都是从大学毕业直接到学校任教,到外贸公司接触实际业务的机会不多,他们对该门课程的理解本身就是理论上的理解,实际处理单证的能力并不高。因此,他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就达不到专业目标。

  商务单证员需要具备流利的外语交流能力,同时具有熟练的办公操作能力、通晓贸易规则、懂得贸易流程、熟悉财务知识等。对于商务单证处理,我院商务英语专业的少数民族学生存在着以下问题:

  我院的少数民族学生大多来自,藏族学生以汉语为第二语言,英语为第三语言。他们平时用英语的机会不多,他们的英语学习在客观上就处于一种不太被重视的境地,英语学习起步较晚,到中学才开设英语课程,小学英语教育在州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刚刚起步。因此,他们的英语语言基础薄弱,英语词汇量少,而商务单证条款都是专业英语术语,这样就导致他们不能辨认各项单证条款。

  我院许多学生在学校能够用手工和电脑缮制各种商务单据,完成书中的各种习题和教师布置的各项课后作业。但是他们在顶岗实习期间,由于其外语交流能力差,对单证业务不熟悉。所以,当遇到学校学习中没有出现的问题时,他们就无法灵活运用所学的商务知识去处理。

  教师可以采用“项目引导、任务驱动、案例结合”的方式安排教学内容。在教室,可为学生讲解进出口业务各环节的相关知识和相关单据的内容和缮制方法;在单证实训室,可为学生提供辅助教学资料,并结合外贸软件手把手地教学生实现电脑制单;在商务模拟实训室,可利用进出口贸易教学模拟系统,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完成交易磋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进出口贸易的全过程;在校外实训基地,可让学生参与实际业务中的制单活动,并根据自己在制单中出现的问题,找到妥善处理单证的方法。这种课堂讲授-模拟制单-实际业务制单的过程,能够强化学生商务单证的处理能力。

  1.积极引入项目教学法。“以任务为主线,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是项目教学法的基本特征。此方法紧紧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彻底地以项目为单位来分解原来的知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教学与实践的脱节,充分体现“学做合一”的高职教育特色,并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促使其运用所获得的系统化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实施过程:(1)项目的选取。以商务单证制作的工作任务为基础,把知识合理地分配到各个项目中去。(2)项目的内容。是商务单证制作中既定的工作任务,在项目的逐个完成过程中来掌握商务单证知识。(3)项目的目标。通过运用外贸综合知识和技能完成工作任务。(4)项目实施的结果。学生能够独立完成相关商务单证的制作。

  2.动态教学法的运用。此教学方法由三部分构成:一是通过进出口贸易模拟教学系统让学生熟悉进出口业务流程;二是通过自学训练系统让学生在课前自学课本的基础知识,通过自学活动,可以开拓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使学生真正找到自己学习中的疑难,从而关注课堂上老师的讲解,大幅度提高课堂的教学效率;三是课堂讲授,即对于学生普遍反应自学不能够解决的问题,由教师进行课堂讲解。此教学方法的优点在于给学生提供一个仿真的教学情境,在机房里让学生分组扮演不同角色(如进口商、出口商、金融机构等),并可利用外贸软件,通过抢答或抽签的形式,进行小组竞赛。这样,不仅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也能锻炼学生团队协作的精神。

  3.结合实际,将案例教学贯穿全过程。案例教学的着眼点在于培养学生创造能力以及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向学生展示来自于企业的商务单证案例,加深对商务单证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缩短了理论教学与实际工作的差距。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承担着更多的教与学的责任,要求有更多的投入和参与。就教师来讲,他有责任去选择和组织所要讨论的材料,要从大量的资料中选择出适当的案例;而学生必须要做好课前准备,在自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进行全班讨论。

  在多媒体教学基础上,可开展模拟软件教学、网络教学;在进行课内项目实训基础上,可使用进出口贸易模拟教学系统软件进行专业综合实训。同时,还可发挥教学资源库的作用,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备课和学习所用的各种形式的资源(图片、表格、案例、试题等)。

  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能使教学重心由“教”转向“学”,使学生完全由教师控制的、被动的学习状态转变为主动、双向自由交流的状态。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能把手工制单、电脑制单与单证流程结合起来,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接受,更能有效地促进学生自主处理单证能力的提高。

  针对商务英语专业“双师”素质教师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满足职业教育要求的状况,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和实践锻炼方案,为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提供有力的支持。一方面可以让商务英语专业教师参加学历进修1xbet官方网站,拓展商务专业知识,同时,送他们到企业或者外贸单位实习,获得一线工作经验;另一方面可通过实行校企联合,聘任外贸企业经验丰富的高级商务、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来弥补教师队伍的缺陷,也可以让他们与专业教师共同配合,进行双语教学。

  随着中国入世,越来越多的外企在中国寻求发展的机会,而中国的企业也迎来了走向世界的机遇。根据我国现有的具有进出口权的公司所拥有的人才的平均比例算,我国至少还需要180万的外贸人才。这就需要高等院校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从事对外商务谈判和商务单证处理的专业应用型人才,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培养学生正确掌握和应用外贸业务知识,提高学生在外贸单证业务方面的操作技能,进一步达到“证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的制单要求,增加学生在单证业务方面的能力和经验。

  [1] 胡书金,程颖慧.外贸单证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 聂毅.论高职实践教学定位管理[J].职业技术教育,2002,(12).

  [3] 张小彤.以职业目标为导向教授外贸单证课[J].广东教育,2006,(12).

  [4] 王雪.外贸单证双语课教学实践与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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