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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et体育试论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合作前景

时间:2023-07-16 03: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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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合作前景试论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合前景试论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合前景试论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合前景摘要:民商法和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法者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笔者认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者在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方面都有着广阔的合前景促进者的合必将大大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合前景民商法和经济法为市场经济两大基本法有区别也有联系。一以来法学界不少学者对者界限争论不休。不可否认这类争辩大大促进了两法在各自领域的纵深发展。但是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者的交流与合呢?我国立法宗旨是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我们在划清界限的同时是否还可以想想者如何合起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呢?一者合的必要性经济基础的法律需求法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自身特点不仅要求有完善的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制也要求有健全的护社会秩序和创造良好社会生态环境的法制;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市场活动需要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需要法律规制。市场经济的运行对法律理论和法律适有着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需求。市场经济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段市场经济活动是市场主体运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中进行的竞争活动它要求有一种能正确处理市场主体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竞争规则以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化和效益最大化。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有赖于合理的微观经济结构还有赖于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就秩序而言前者表现为自由公平竞争的秩序后者表现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而建立的宏观经济秩序。民商法运其固有的平权自主和价有偿的程序和方法调整平主体进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因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是以民商法为基础的。但是宏观经济领域里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不可能自然形成市场自我调节有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它不可能通晓宏观经济状况比如由于成本条件和对竞争的限制往往产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且市场的调节是事后调节容易导致信息不通人们在经营决策上难免存在盲目性仅靠市场制是不能持经济总量平衡的必须存在政府的适度干预与引导经济法就是主要调整经济管理这类纵向经济关系的。民商法能调动市场积极性;经济法则能克服市场盲目性。者通力合一个规范且活跃的市场便会形成。政治环境的影响我国政治体制是民主集中制这是由我国经济体制决定的同时又对经济法规产生一定的指导。市场主体享有民主权自由地进行市场交易;同时国家也集中统一地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纵向指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决定了政治体制必须给予市场主体一定的民主人权同时也要对其集中管理。政治体制体现于政策法规就要求自由民主的民商法和集中统一的经济法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管理好我国市场促进民主集中制的纵深发展。法律自身的融合“法律的功能蕴含于实现法律价值目标所必要的法律调整方法之中法律的由法律调整方法的实际运和效果所显露。”虽然两法价值目标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内涵要求重要程度地位组合体系均有区别但是者也有通原则。一般认为民商法中的“诚实信”“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连结点和分界线一边是经济法以持整体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仸调整社会公共管理关系反对滥权利强调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的统一;一边是民商法对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仍事活动之主体行为加以规范确认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两者是建立和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正因为这样者之间更应相互兼顾和依存共同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起到统领凝集和指导。者合的可能性(条件)调整范围交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它们各自适的范围涉及于整个市场。民商法以私法功能为主公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市场调节相对应运其固有的平权自主和价有偿的程序和方法调整公民法人进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关系;经济法则以公法功能为主私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国家干预和社会协调相对应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现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能达到科学地组织社会生产力经常地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以促使我国国民经济逐步地走上充满生与活力的良性循环轨道。鉴于者的交叉关系更应在两法之间和各自内部合理配置法律调整方法合理设计其过程在各自调整范围内完善自己的同时弥补对方留下的“法律空白”使两法的积极得以充分发挥消极得以尽可能抑制。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多是通过其仸意性规范体现“无形之”的要求强调市场制的内部化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它注重市场主体的个别利益的实现;经济法则是非常态性法律通过强制性规范强调市场制外在化解决市场失灵经济法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民商法立足于个体利益仅要求市场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对于限制甚至牺牲自己利益去满足他人利益少有法条予以具体化;而这在经济法中不再只是一种理想道德化法律条款比比皆是具体明确地要求市场主体限制或牺牲个人利益真正体现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现代市场经济为条件只有当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只依靠市场制的自发调节或者说不能只依赖于民商法给予保障时经济法才有产生之必要。经济法的规定往往是对不当行使民事权利的干预和纠正。然而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所下降或退居其次相反现代市场经济依然需要民商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原则共享由于两法最终价值取向相同即建立一个公平自由平的交易秩序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因而两法的某些原则具有一致性如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意思自治公平竞争讲究诚实信公序良俗。原则共享在一定条件下促进了具体制度和调整方法的通如近年来在经济法规中出现的经营权的法律概念为民商法所受法人制度在两法体系中均有其特定地位民事责仸也成为经济法的一种法律责仸形式现象便是最好的例证。取向相同现代民商法发展实践表明民商法的私法公法化已成为民商法发展的潮流1xbet体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仌片面强调民法是私法的旧观念不利于对其进行更深的理解更不利于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现代民法正致力于仍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同样在为消除法规中的集中痕迹而不懈努力经济法乃公私兼容的法律规范在紧密联系国家干预与推动经济的同时着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民主与自由。三者合的现实途径调整范围的相互结合()市场主体制度的两法结合市场主体依其自主意志为商品交易行为此乃商品经济及其形态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民商法坚持和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为市场主体自主地进行商品交易提供一般规范;经济法基于护全局和长远利益的考虑为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的自由意志设定必要界限在鼓励发展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的同时也反对绝对的意思自治。为此对于大量一般性的企业(公民)的经济活动国家将确立他们为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护其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国家对其管理主要是完善民商立法制定他们仍事经济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则保障市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经济法则应主要围绕国家对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协调监督和服务方面出规定。()市场运行制度的两法结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过程中也会不断发生与社会经济变化不平衡的现象这就需要 调节和修复1xbet体育。有效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 力另一方面也源于社会的外部控制性力量。由此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有其大展身之处。在市 场经济中国家投资的重点应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或在国民经济中比较薄弱的民间资 本不愿和无力进的行业经济法将在这方面出规定。对于大量一般性行业国家不必参与竞争 这样国有企业的比重将有所下降由社会资本投资的企业比重将有所上升这将使民商法适范 围进一步扩大。总之民商法通过平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仍内部护公平与交易安全;经济法 则基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贯彻某种特定的经济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 (3)宏观调控制度的交融宏观调控的主体是国家这就决定了它主要由经济法予以规范但是民商法并非不起。民商法 在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过程中可以及时反映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促使相关部门运或制定相 应的法规政策去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国家的 工重点在于宏观决策规范组织协调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社会保障体 系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经济法在这些领域将加强和发挥重要。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 的经济往来将主要依照平协商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国家需要更多地采民商法的方法去实现其 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另外两法还可以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扩大对外经济 合促进国际交流诸多领域共同发挥。 调整方法的相互借鉴 民商法主要以非权力的私法的段调整经济关系它所采的调节制是平主体自我调节制通过民 商事主体的单独意思表示或多个的独立意思表示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现自我保护自 我约束仍而自我承担责仸。但是当平主体无法仅靠私力解决纠纷时就需要国家公共权力的 介对在经济生活中一些特殊主体的民商事活动加以限制。比如现代企业组织的出现就产生 了不平衡的经济生活一方面是强势的企业组织另一方面是弱势的劳工和消费者个体企业组 织的行为往往会不公平地损害不特定的对立个体的利益如市场竞争环境利益劳工平保护利 益消费者公平和安全消费利益所以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不能仌像以前那样仅由民法仍自治利 益角度进行规范而应仍保护社会利益的角度加以一定的约束和调控。因此民商法在现代社 会并不反对社会经济法恰恰相反在涉及社会利益这一领域民商法需要经济法发挥以保证民 商法的理想不至于落空。而经济法不能只有国家的强制干预还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私法 的段我国现在实行今后还将继续实行的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就其实质而言 都体现了国家以法律主体的身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市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没有 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肯定不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但如果没有市场制或者是一个缺乏民法 基础的市场制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不稳定的社会。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 辅相承不可截然分开它们都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经济法律。因此加强民商 法与经济法的相互联系相互合既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参考献: []王全兴管斌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M]1xbet体育。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 [3]余能斌。世纪之交看中国民商法发展[M]。 [4]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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