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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一审民商判决书中的几个问题yb体育

时间:2023-08-09 12:42:32

 

  yb体育制作一审民商判决书中的几个问题兼评一起经济纠纷判决书的制作

  如何制作高水平的民事判决书,已经成为民商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评析,就如何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以及当前制作民事判决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各位同仁参阅、指正。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城市合作银行金城支行(原名长沙市金城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金城支行)。

  原告(反诉被告)铜铝材厂诉被告(反诉原告)金城支行无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铝材厂、金城支行、新兴公司、金城支行代表人,中阳公司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该民事判决书部首部分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后未加冒号,在当事人名称之后应为逗号,而非句号;还应写明各当事人的住所地。关于当事人的简称,不宜在部首部分注明,应在案由部分或案件基本事实之前,当事人起诉与答辩或陈述意见时予以注明;在写法上,有的法院写为“以下简称”、“下称”、“简称”、等,从习惯和写法统一方面考虑,写为“以下简称”更好一些。在审查一些法律文书时还发现,有的法院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写为:“董事长兼总经理”,这种写法是不妥的。如果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应写“董事长”;如果“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则应写“总经理”。试想,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有七、八个职务,甚至更多头衔,是否也都写上?显然是不行的。

  在写案由时,不论写的是原告人起诉的案由,还是法院经审理后确定的案由,均应当简明扼要,无须面面俱到。比如,借款合同纠纷,只须写成“借款合同纠纷”,不应写为“无效借款合同纠纷”,或“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之类。在本案中,法院将借款合同纠纷写成“无效借款合同纠纷”显然是欠妥的。另外,写当事人、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应当写明各方当事人具体什么人、以什么身份参加了诉讼。该文书中“铜铝材厂、金城支行、新兴公司、金城支行代表人”中的“代表人”的写法指代不明确。

  铜铝材厂起诉称,一九九五年四月,我厂多次向新兴公司追索欠款,新兴公司称已与中阳公司组织了二千万元存入金城支行,金城支行同意按65%的存入比例放贷。要求我厂担保。后金城支行因对新兴公司借款不放心,提出必须由我厂签订借款合同,否则不贷,我厂被迫同意,但声明此款只是借用我厂名义贷给新兴公司,并由该公司负责归还。五月十一日,我厂在与金城支行的借款合同上盖章,并随之办理了抵押手续,中阳公司则在担保人栏内盖章。正式办理放贷转帐手续时,金城支行提出自己没有一次性放贷一千三百万元的权力,要求我厂以下属单位名义假立借据。我厂只好照办。立据当日一千三百万元转入我厂帐户,同日又转到新兴公司帐号。该公司当天还我厂四百万元,分贷给中阳公司一百八十万元。借款到期后,新兴公司多次与金城支行联系,要求延期,并两次出具还款计划,但未执行。我厂认为,金城支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迫使我厂代融资者签订借款合同,以达到转嫁风险的目的,且在操作上弄虚作假。借款合同不是我厂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由第三人返还金城支行借款一千三百万元及利息。

  金城支行答辩并反诉称,九五年五月,我行与铜铝材厂签订借款一千三百万元的合同,因我行按规定不能一次发放,经与铜铝材厂协商,该厂提出以下属五个单位名义借款,但实际仍将款进铜铝材厂帐号,并由该厂偿还。为此,双方还订立了“关于还款付息的计划协议”。我行与铜铝材厂下属五单位订立合同后,分五次共放贷一千三百万元。同时在与铜铝材厂签订的合同上约定与其下属五单位签订的合同无效。然而贷款到期后yb体育,铜铝材厂至今未偿还贷款本息,虽经多次催促,但无结果。现铜铝材厂忽然起诉,声称此款是新兴公司借款,并捏造事实,混淆是非,企图与新兴公司、中阳公司恶意串通,来损害我行的利益。我行认为,我行与铜铝材厂的借款关系明确,因此反诉请求:铜铝材厂立即偿付金城支行借款一千三百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中阳公司陈述意见称,铜铝材厂诉称分贷一百八十万元给我公司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理由。中阳公司从未与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既不存在欠新兴公司的钱,也不存在欠铜铝材厂一百八十万元的问题。铜铝材厂无权提出由第三人返还金城支行借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答辩与反诉,基本将案件前因后果陈述清楚,但在一些内容的写法上还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在写年、月、日与款项数额时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包括在后面的基本案情和判决主文中,均存在这样的问题。第二,在标点符号的用法上,例如“铜铝材厂起诉称,金城支行同意按65%的存入比例放贷。要求我厂担保。”本来两句话中间应当是逗号,表达连贯的两层意思,却因分成完整的两句话,使得理解时可能产生歧义。或使意思表达断断续续,缺乏逻辑性。第三,年、月、日写法应完整。象金城支行答辩并反诉称,“95年5月”这种表述过于简化,毕竟法律文书不是流水帐,也不是随意聊天的记载,不该省略的地方还是应当追求完整的,比如写成“1995年5月”。第四,关于“新兴公司未作正式陈述”的写法。那么新兴公司是否作过非正式陈述?参加庭审时有无口头陈述?如有口头陈述,亦应写明:“新兴公司在庭审时口头陈述称,”。在审查中发现,有的法院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即称该方当事人未作答辩,而事实上,该当事人不但后来提交了答辩状,而且在开庭审理时还有具体的陈述意见。这种写法实际上是无视当事人书面与口头上的意见,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提交了答辩状,或是庭审时有口头陈述,或有律师代理词,法院均应如实将该当事人的意见予以体现出来。只有当事人确实未写答辩状,也未出庭,没有任何书面与口头意见的,法院才可称该当事人未作陈述。[page]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五年四月,铜铝材厂因生产急需,要求新兴公司尽快付清拖欠的拆迁补偿费。新兴公司称,已与中阳公司共同组织资金二千万元存入金城支行,该行同意按65%的比例放贷一千三百万元,并要求提供可靠担保。后因金城支行对新兴公司信誉有怀疑,而要求铜铝材厂出面借款,并由中阳公司担保yb体育。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铜铝材厂与金城支行签订一份借款一千三百万元的合同,月息14.64,逾期加收20%罚息,期限九个月。铜铝材厂以自有房产作抵押。中阳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五月二十二日,铜铝材厂以自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金城支行因没有贷款一千三百万元的权力,要求铜铝材厂以下属五家企业名义分别签订借款合同。铜铝材厂表示同意,即以其下属板材分厂、铜城宏运服装厂、长沙市蓉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铜城实业公司、劳服公司综合工厂的名义签订了五份借款合同,并分别办理了五份借款凭证(借款副本)。与此同时,金城支行于5月26日与铜铝材厂办理了1300万元的借款凭证(借款副本)。金城支行在与铜铝材厂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注明“此份借款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其附件五份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尔后,金城支行分5次将1300万元付到了铜铝材厂在该行的存款帐上。新兴公司分别于5月22日、23日、25日、26日向铜铝材厂出具了4份总额为1300万元(分别为202万元、364万元、390万元、344万元)的收据。之后,铜铝材厂留下400万元作为新兴公司的还款,分4次付给新兴公司850万元。剩余50万元,后被金城支行扣收了利息。新兴公司收款后分两次付给中阳公司共160万元。铜铝材厂与金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关于还款付息的计划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可延长2个月。借款到期后,铜铝材厂并未按约归还分文。1996年5月、1997年4月,新兴公司先后向金城支行出具了两份还款计划。新兴公司与铜铝材厂就归还借款之事进行过协商。金城支行、铜铝材厂、新兴公司三方也进行过协商,但均无结果,至今未归还分文。

  案件基本事实部分既要写明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又要写明经法院查证以及当事人质证后没有异议的基本事实。对于有争议、当事人举证又不能证明的事实,法院应当如实介绍清楚,但不应同时作出自己的结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叙述对解决争议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和事实,为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打下基础。本案基本事实并不复杂,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是很集中的,围绕着借款本息应由谁还,展开介绍借款背景、借款过程、款项使用情况,以及后来协商如何还款等。但是,这份判决书的事实部分看起来有些零乱。笔者认为可采取下面这种写法,使事实部分的条理更清楚。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铜铝材厂因生产急需,要求新兴公司尽快付清拖欠该厂的拆迁补偿费(?元)。(×年×月×日),新兴公司(删掉称:已)与中阳公司共同组织资金2千万元存入金城支行,该行同意按65%的比例放贷1300万元,并要求提供可靠担保。后因金城支行对新兴公司信誉有怀疑,而要求铜铝材厂出面借款,并由中阳公司担保。1995年5月10日,铜铝材厂与金城支行签订一份13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4.64,逾期加收20%罚息,期限9个月。铜铝材厂以自有房产作抵押。中阳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同年)5月22日,铜铝材厂以自有房屋(注:将“屋”改为“产”更为合适)办理了抵押登记。金城支行因没有(一次性)贷款1300万元的权力,(遂)要求铜铝材厂以下属五家企业名义分别签订借款合同。铜铝材厂表示同意,即以其下属板材分厂、铜城宏运服装厂、长沙市蓉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铜城实业公司、劳服公司综合工厂(注:均应写清五个企业全称,不应用简单称呼)的名义签订了五份借款合同,并分别办理了五份借款凭证(借款副本)。与此同时,金城支行于(同年)5月26日与铜铝材厂办理了1300万元的借款凭证(借款副本)。金城支行在与铜铝材厂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注明“此份借款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其附件五份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尔后,金城支行分五次将1300万元付到了铜铝材厂在该行的存款帐上。新兴公司分别于(同年)5月22日、23日、25日、26日向铜铝材厂出具了四份总额为1300万元(分别为202万元、364万元、390万元、344万元)的收据。之后,铜铝材厂留下400万元作为新兴公司的还款,分四次付给新兴公司850万元。剩余50万元,被金城支行(于×年×月×日)扣收了利息。新兴公司收款后分两次付给中阳公司共160万元(使用)。

  铜铝材厂与金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年×月×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关于还款付息的计划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可延长二个月。借款到期后,铜铝材厂并未按约归还分文(注:似将“分文”改为借款本息”更妥些)。1996年5月、1997年4月,新兴公司先后向金城支行出具了两份还款计划(注:应当简要介绍还款计划内容)。新兴公司与铜铝材厂就归还借款之事(宜)进行过协商;金城支行与铜铝材厂及新兴公司三方(就如何归还借款本息)也进行过协商,但均无结果,至今未归还分文(注:改为“至今金城支行未收回借款本息分文”)。

  只有段落层次分明,案情才能一目了然,前后过程相衔接。当然,为便于介绍案情,付款过程、庭审时的证人证言亦应在必要时简要加以陈述,这样有利于将事实摆清楚,为以后的判决认定打下良好基础。如果查明的事实太多,可按照时间顺序分数段写成“另查明”、“又查明”、“还查明”。如果段落之间的事实衔接密切,亦可不加“又查明”之类的表述,可一段一段地将事实写完。此外,笔者还发现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内容基本一致,有的甚至还不如原告起诉的内容全面、丰富;也有的将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全部照搬进法律文书,这也是应当避免的。法官应使用法言法语,使整篇法律文书保持一种风格,既符合语言文字表述规范,又不要失去法官各自写作时的特色。

  本院认为,金城支行与铜铝材厂及其下属五家企业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均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应确认无效。金城支行明知真正的借款人是新兴公司,自己无权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yb体育,更无一次贷款一千三百万元的权力,而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对纠纷的产生负有责任。铜铝材厂明知自己不能向金城支行借款,为了收回新兴公司所欠自己的款项,盲目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金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后久拖不还,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及法定利息的责任。铜铝材厂下属五家企业虽与金城支行签订过借款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而仅仅是铜铝材厂与金城支行规避法律的表现形式,故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新兴公司作为存款的主要组织者和借款的实际使用者,长期占用资金不还是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对所占用的款项应返还给铜铝材厂。因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无效,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亦应属无效。铜铝材厂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和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不应再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阳公司作为存款的组织者和借款的使用者之一,应当知道借款合同无效,而仍然提供保证,对铜铝材厂所应承担的债务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本院认为”部分被视为整个判决书的精华部分,对原告的起诉请求,被告的答辩和反诉,支持了谁,反对了谁,支持了多少,反对了多少,应当在这一部分中作有针对性的评判。不论是阐述法院的观点还是批驳当事人的观点,均应当依据所查明的基本事实,依据有密切关联的法律条文,层层论述,得出一个公正和正确的结论。本案在本院认为部分,首先直接写明本案借款合同无效,似显得太唐突,没有前因后果即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似欠妥当。应当根据签订合同的过程,逐一分析本案借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进而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与此同时,也分析出铜铝材厂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从新兴公司收回拆迁补偿费,但又得出新兴公司应当还款给铜铝材厂的结论却是与本案处理无关的问题。在本案阐述理由时,应当解决本诉是否成立的问题,然后解决反诉是否成立的问题。从本案审理结果看,反诉是成立的,法院支持了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本案“本院认为”部分可采取如下写法:

  本院认为:1995年5月10日,铜铝材厂与金城支行所签借款合同,因铜铝材厂明知自己不能(或根本未考虑)向金城支行借款,为了收回新兴公司拖欠自己的拆迁补偿款,盲目以自己名义直接与金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金城支行明知真正的借款人是新兴公司,自己无权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更无一次发放1300万元贷款的权力,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与铜铝材厂下属五家企业签订不准备实际履行的借款合同,规避法律监管,故金城支行与铜铝材厂及其下属五家企业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均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金城支行对本案纠纷的产生负有责任。铜铝材厂借款后长期拖欠不还,其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及法定利息的责任。因作为主合同的贷款合同无效,故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亦应属无效。铜铝材厂作为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和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不应再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阳公司作为存款的组织者和借款的使用者之一,应当知道借款合同无效,而仍然提供保证,其对铜铝材厂所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铜铝材厂作为本诉原告,其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成立,但其关于判决第三人新兴公司返还金城支行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因新兴公司虽是借款的主要使用者,但其并不是借款合同的签订者,也不是合同的主债务人,更不是担保人,故该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金城支行作为反诉原告,其关于铜铝材厂立即偿付金城支行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引用法律条文必须做到准确、具体,不应过于原则化。尤其是在论证某一事实是否合法时,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时,如果结合引用法律条文进行阐述,更显得论据充分,说理透彻。当然,如果法律条文不够具体,也不必勉强,以避免引用不当和画蛇添足。

  二、铜铝材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金城支行借款本金一千三百万元及利息(从收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法定贷款利率计算);

  四、新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铜铝材厂八百五十万元及利息(从收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法定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七万五千元,反诉受理费九万七千元,合计十七万二千元,由铜铝材厂承担六万八千八百元,新兴公司承担五万一千六百元,中阳公司承担三万四千四百元,金城支行承担一万七千二百元。

  本案判决主文基本将案件争议判清楚了,但是,仍然有几个问题有明显遗漏。例如:本诉原告的第一项关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书已写明,但其第二项由第三人还款给金城支行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却未予判决显属不妥,应当在第一判项之后加判第二项:驳回铜铝材厂关于由新兴公司偿还金城支行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第四项关于由新兴公司还款给铜铝材厂的判项,属于判非所请,即本诉原告未请求,反诉原告也未请求。那么,法院根据什么理由判由新兴公司还钱给铜铝材厂?显然这是本判决书中的一个重大疏漏。本诉案件受理费与反诉案件受理费均应由铜铝材厂与金城支行按比例分担,法院判由第三人新兴公司承担,判由担保人中阳公司承担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亦应引起我们制作判决书时的高度重视。

  当前,各地法院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基本能够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但是,也可以经常发现一些法院在制作一审裁判文书时不规范,甚至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审判庭制作的法律文书都是五花八门,这在不同程度上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制作民商审判法律文书造成了混乱。

  (一)当事人称谓部分。有的写当事人的住址,未接当事人名称之后连续列出,而是另列一行,显得比较零乱、不连贯。也有不少法院根本不写当事人住所地,还有个别法院在原告处写出住所地,而在被告处却又不写住所地。名级人民法院在制作一审法律文书时,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写明当事人全称,写清楚当事人住所地的街道、门牌号码等。

  (二)案件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有的未将查明的事实如实写出,而只写:“原告起诉事实属实,有合同、担保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等等。在写案件基本事实时以原告起诉称口气写出,由于受原告身份影响,也未能将被告及担保人答辩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列出叙述清楚,导致审判人员只按照自己的思路写出“本院认为”部分,未能将答辩理由与请求,结合已查明案情予以阐述、评析,使得该部分显得苍白无力,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有的在查明的事实最后写:以上事实有承诺书、协议书、付款协议书、债务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问题在于庭审笔录各方对本案事实是什么态度?是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没有简要引用当事人的陈述,等于“庭审笔录为证”不知为的是什么证,对谁有利的证?这样在“本院认为”部分就不好提及庭审中的情况了。

  (三)有一些裁判文书在阐述理由时,简单重复陈述查明的事实,或只写原告起诉无理、应予驳回等,未展开阐述为什么无理、为什么有理以及为什么要这样做出判决。有的裁判文书未抓住争议焦点或要害,仅从法律、法规入手,或从胜诉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理由入手进行分析,以致因切入点不准确使最后作出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还有的案件未从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入手,而是着重去分析案外人的争议,或某一方当事人与案外人形成的合同关系,试图从外至里分析出其中的必然联系,却反而越论述离题越远。对这样的判决,当事人难于服气,要么提起上诉,要么提出申请再审,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一份较好的判决书,其关键和精华部分就是“本院认为”部分。能够做到论证有理,阐述深刻、透彻,焦点问题抓得准,解决问题的方向正确,才能使整个论述逻辑性强,所得结论顺理成章。应当避免那种只照搬法律条文,不进行说理,或说理不点题,不解决实际问题的轻描淡写;也要避免累赘、重复的长篇大论,要使得判决前后连贯,重点突出,要害问题清楚,为判决主文打下好的基础。[page]

  (四)在判决主文部分,有的仍然将合同效力的确认作为第一判项写出,显得画蛇添足。有的案件不写清计算利息和罚息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和标准,让二审法院难以改判。在罗列时间和数字方面,仍有全部使用大写汉字的作法,未将时间和数字以阿拉伯数字写,完全不符合写作规范之要求。还有的案件将诉讼费与保全费加在一起,判由各方当事人分担。应当说,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判由各方当事人分担诉讼费及保全费是欠妥当的。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按比例分担是可行的,但如果仅是被告败诉,再判由原告等分担就欠妥了;如果判由担保人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则更是错上加错。当然,还发现有的法院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诉讼费,卷中也不交代到底是一笔什么样的费用,如是依法收取应当予以注明,如于法无据,则应全额退还当事人。判决主文部分要分清审理的实际给付标的占起诉标的比例,对超出的部分,在分清事非、责任的基础上,将案件受理费按比例作相应的分担。

  综上,本文评析的该份判决书基本反映了当前制作一审民商判决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说明当前制作法律文书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各行其是的做法,而且缺乏制作法律文书的研究与分析。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总结和研究,不断提高制作法律文书的水平,更好地适应民商审判工作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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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马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义行初字第9号原告:路占伟,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义马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

  我的案件在二审中被发回重审,上诉费在二审中被撤回,一审法院确实在一审中收取了另一笔诉讼费。合法吗?

  于提出的劳动案件二审诉讼费的问题,先了解一下诉讼费的有关知识:(1)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审案件诉讼应由败诉方负担,这是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但根据案件情况的具体差异,又有不同的负担办法。主要情况有:①按比例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按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共同诉讼人败诉的,由法院根据共同诉讼人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益比例决定各自负担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部分维持和部分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②协商负担。以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③原告负担。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的一半,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④法院决定负担。这只适用于离婚案件,因为离婚案件占胜诉人不一定无过错,而败诉人不一定负主要责任,故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⑤当事人自行负担。这适用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如指示他人作伪证,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指使人负担。⑥被申请人负担。这主要指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包括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费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由败诉方负担。⑦申请人负担。这是指船东责任限制、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用;申请支付令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7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人民法院不准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的制作费由申请人负担。(2)第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负担。①上诉案件撤诉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负担。③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除了当事人负担二审诉讼费用外,二审法院还应相应地变更第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④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二审法院决定。

  全部4个答案

  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程序依法审理终结后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文书名称一审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或改判用)再审行政判决书首部标题和案号×××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初字第××号×××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法律规定规定开庭到判决的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序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法律规定: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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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判决书就是根据判决写成的法律文书,也是一种很常用的文书方式。那么,行政判决书的类型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行政判决书有: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第二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和再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关于行政判决书的写作是法律写作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应用写作的研究

  离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现二审审理后感觉一审事实不清要求一审重新审理,请问一审可否超出二审判决内容进行审理?

  核心提示: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准备答辩状并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依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准时参加庭审。那么,在开庭审理后直到判决结束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呢?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我国法院的庭审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在审限内审结案件就可以。但是,按照实际情况,一般来说一次庭审的时间需要1到2个小时左右。如果案件权利关系简单,通常一个小时左右可以审理完毕,要是有一定复杂程度的,需要1个多小时到2小时,或者2小时以上不等。除此之外,还需要关注庭审中以下几个时间:1、关于被告答辩状的时间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会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2、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诉讼法规定是在开庭前3天通知。3、法院审结案件所需时间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一审普通程序案件:6个月;上诉案件:3个月;特别程序:30天内;公告期满后30天内;再审案件:3个月内。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案件:20天内(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一审普通程序案件: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上诉、抗诉案件:2个月;重审案件:3个月。4、法院判送达判决书的时间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一般会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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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解协议书是由双方当事人出于合意签订的,因此依法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具有普通合同的效力,如果违约了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看双方在合同中有无约定,没有的话,一般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等等。

  对经济仲裁不服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上诉,但是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谅解书要钱的金额是在受害人损失范围内的,不算敲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申请经济仲裁的法定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签了谅解书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就会放人,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和解协议书首先写明和解各方的姓名,性别等身份信息,然后写明需要和解的事情的详细经过,双方达成的调解条件,分条详列。最后和解各方签字并按手印,见证人签字按手印。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对当事人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罚量刑:1、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则对其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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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股票流程:证券公司开设账户;在银行开立活期账户,并通过银行证券转账业务将资金存入银行;将资金从银行转移到证券公司的资本账户;在规定的交易场所选择股票,只需要将它的股票代码输入即可,再输入需要买进的股数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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