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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4 08:40:01
yb体育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民商风险。民商风险,又称民商交易风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发生的不利后果,其本质是合同风险。产生民商交易风险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市场、政府、法制、信用、债权人自身等各种因素。
为什么在面对民商风险时,法院的执行会如此之难?现在,就让笔者以福建省各级法院近几年的执行案件为例,剖析一下执行难中的不可忽视的民商风险:
这几年,福建省大田县福源鳗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三明市中级法院和大田县法院立案执行借款纠纷系列案件达45件,总标的额达人民币3300多万元。由于突遇市场鳗价下跌yb体育,台风来袭,该公司没能做好应对政策,导致企业严重亏损。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的鳗鱼和鳗场变卖,并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最后执行得款仅为400多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的平均受偿率只有12%。
这几年,福建省各级法院受理了大量民间高息借贷、非法集资的案件。泉州中院受理的张玲诈骗案就是其中一例。张玲以高息为诱饵,共向12个单位诈骗得款人民币1042万元、美元20万元,向227人诈骗人民币736万元、港币15万元、美元10余万元。经过公安机关大力追赃,法院强制执行,追回款项人民币近200万元,但各债权人仅按10%的比例受偿了债权。
有这样一个执行案例: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与晋江一个企业签订了贷款460万元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以该企业的财产作抵押。由于该企业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该厂偿还贷款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晋江法院发现该企业已倒闭多年,同时,该企业涉诉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就有23件,执行标的额达数千万元。财产经查封、拍卖数次,从拍卖底价2000万元降到600万元,依然无人竞买。
像上文这样,因市场变化、企业管理不善以及连环债等原因导致的执行不能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在少数yb体育。
分析这些执行案件无法执行的原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主体无履行能力,表现为财产经拍卖无人竞买,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被执行主体缺失。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死亡、下落不明、被捕入狱,法人或其他组织倒闭、被吊销执照等。民商交易风险正是导致债权实现困难,判决不能执行的幕后“黑手”。以晋江市法院为例,在2000―2001年两年期间,晋江法院共有执行不能案件3146件,其中的94.14%属于合同纠纷,存在着民商交易风险。
其实,民事裁判能否最终执行,决定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的困难是,一些执行案件在法院依法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即使有资产也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而人民法院依法对民商事纠纷进行判决、执行,不可能把民商事活动中本来存在的风险完全避免。那些出于高息诱惑、没弄清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就轻易出资,由此引起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理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然而,一些执行申请人却忽略了民商交易风险的存在,抱着法院裁判必须百分之百执行的主观认识,把执行难的原因单方面地归结于法院的执行不力,这种想法是片面的。
做生意有盈有亏,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不是法律所能调整和决定的。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时候,理应充分考虑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市场民商交易风险,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法律手段尽量予以避免yb体育。否则,即使有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同样也无法实现债权。这样的执行难,不应归咎于法律保护的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