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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体育民商事争议仲裁审理价值观刍议

时间:2024-04-07 11:51:22

 

  yb体育仲裁作为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由来已久,因其高效、保密、灵活及契约性、终局性等特点而备受青睐。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以来,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各界所关注,各行业对仲裁制度的理解不断加深,在更多的领域被引用作为纠纷解决的适用机制。

  鉴于仲裁解纷机制的优势,多数国家在仲裁立法上也都有意的扩大仲裁受理范围。在我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下,没有严格区分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基于商事仲裁在处理商事纠纷的优越成效而将仲裁受理范围扩大。随着各界人士对于仲裁制度地研究加深,仲裁中民事争议和商事争议是否适用统一的审理价值观念也被屡屡提及。为此,笔者仅就自身对仲裁不深的理解,提出个人的看法。

  商事争议与民事争议有着本质的区别,争议主体、客体以及争议解决的目标也大相径庭,商事争议与民事争议解决的价值追求存在以下差异:

  商事争议与民事争议的首要差别是主体的差别,商事争议的主体为“商人”,商人的行为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前提开展的;而民事主体为一般的生活主体,更关注“人”本身,正如罗翔教授所说“人不是单纯靠理性去生活”1,民事主体是“伦理人”假设。商人以逐利为目的投身于商事活动当中,商事争议的解决会更多地考虑经济性,商事争议处理方式的成本也是商事争议处理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赢了官司输了钱”是商人最不愿看到的结果;民事争议更重视对自然人主体的人格权益保护,“官司”本身可能不仅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民事主体捍卫自身尊严的“高贵仪式”,所以生活中有不少“为了一口气”也要将官司进行到底的案例。

  商事争议基于商人主体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推定他们对于自身参与的商事行为有专业、成熟的判断能力,同时也应当有更高的风险预估和承受能力,商事主体的决策可以视作是在衡量风险与收益的基础上作出的最优选择,司法权力应当减少出于“父爱主义”的关怀而做出不必要的干预2。

  民事争议中,承认当事人在缔约能力、履约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前提下,为维护交易的公平对弱者采取倾斜保护。如对显失公平的结果认定或过高的违约金约定的调整适用,商事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或结果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别。

  对商人而言,商事纠纷的解决也是考虑经济效益。资本只有在流通中才能产生更高的价值,流通效率越高,创造的价值越多,所以快速的定分止争才是商事纠纷解决的首要追求。

  民事争议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民事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实现民事争议的普遍性公正,才能让民众获取对维护稳定生活和追求美好生活的安全感,因此,民事争议更侧重追求争议处理的结果性公正性。

  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由来已久,但仲裁以制度化的形式呈现yb体育,有其发展成形的过程。通说认为,仲裁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中世纪,从公元11世纪到13世纪,因地中海成为欧亚大陆贸易的海上通道,极大的推动了欧洲以及欧亚大陆的贸易发展,并逐步形成了专门用于调整商事关系的商人习惯法,而商事仲裁制度则是习惯法中用于处理商事主体间纠纷的重要方式。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跨地域、跨区际的贸易往来更加频繁,而仲裁因其处理商事纠纷的高效便捷性在大西洋沿岸各主要国家中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适用。

  到14世纪时,仲裁制度作为商事纠纷处理的重要方式逐渐得到部分国家确认:地中海沿岸各港口采用的《商事法典》中即提及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问题;瑞典的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承认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合法性,甚至在当时编纂的一部地方法典中还包含有承认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的成文条款;英国在1347年的一部年鉴中也记载关于仲裁问题;英国议会还在1697年通过一个仲裁法案,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3。仲裁制度源于商人自治,可以说仲裁制度一开始便是为了解决商事争议而设立的。因此,仲裁的制度化价值取向带有很深的商事争议解决的烙印。

  仲裁是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模式,在法理层面的价值追求与其他解纷模式趋同,如公正、效率、自由、平等等。但仲裁有区别于其他解纷模式的差异化特征,当公正与效率冲突时,仲裁制度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商事仲裁制度源于商人自治,商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设定,其参与生产活动,以逐利为目。仲裁在解纷中的经济效益也是仲裁制度的构建的内在需求。资本是在流通中产生价值,流通效率越高,创造的价值越多,所以解纷的效率是商事纠纷解决的首要追求,“高效”也即成为了仲裁制度的优势之一。仲裁制度中“一裁终局”、答辩期限和结案时限偏短等的设计也是缘于仲裁的效率价值观。当然,仲裁也不是只顾追求效率,公正理念作为审判制度的基础追求也是有的,只是在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上,不同的价值追求在平衡点的考虑上会有不同的尺度yb体育。

  仲裁制度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与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原则一脉相承。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只有当事人才最清楚如何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仲裁制度的设计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对于仲裁程序的安排,法律的适用等都可由当事人根据需要选择最佳的方案。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的仲裁机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定仲裁员,这都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我国《仲裁法》对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并无明确规定。纵观国内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大部分对当事人的自行约定适用规则留有余地,一般规定为“当事人同意由本会仲裁的,视为同意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于仲裁的制度性优势(保密、一裁终局、广泛执行力等),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就仲裁受理范围并未限制于“商事纠纷”,更多的是使用“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抑或“财产性纠纷”的表述。随着各界对仲裁制度的关注和理解,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了仲裁的受理范畴。业界在民事纠纷与商事纠纷仲裁审理过程是否采用统一的审理价值追求,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基于商事仲裁在处理商事争议的优越成效而将仲裁受理范围扩大,就扩大的“民事仲裁”部分也应适用与商事仲裁相同的价值理念。

  民事争议与商事争议对解纷的价值追求有着明显的差异,民事争议适用商事争议处理的价值理念,容易造成当事人对个案公正期待的偏差,损害仲裁公信力。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仲裁案件审理应秉持商事仲裁的价值理念,具体理由如下:

  仲裁作为国际上盛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其制度上的优势,基于商事纠纷解决的渊源,形成了独有的特色,如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保密等。制度规则竞争看不见、摸不着,并且愈来愈激烈,谁的制度好,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就会流向那里,谁掌握规则制定线。解纷机制的多元化是体现制度优越性yb体育,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内在需求。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交易手段和交往方式的不断翻新,矛盾纠纷类型、特点、规律也随之变化,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将纠纷矛盾及时化解。

  解纷机制的优势落到实处,最终体现为一个个鲜活的裁判案例。判例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指导教育意义,纠纷当事者往往也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学习增进对相应解纷机制的理解和体悟。若一个解纷机制存在不同的审理价值判断,不利于发扬自身的优势特征,也难以让人们对解纷机制的审理结果作出合理预期,最终有损解纷机制的公信力。统一的审理理念或价值观,是保持解纷机制制度化差异的内在需求。就仲裁制度而言,其优势特征是基于商事纠纷处理形成的,也其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显著特征,统一仲裁商事审理理念或价值观,是保持仲裁制度化优势差异的内在需求。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与特定的价值取向息息相关,制度的价值取向指导着制度的内容设计。仲裁制度应尊重商事争议价值追求的历史渊源,延续商事审理的价值理念进行制度设计。

  首先,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并不具备将民事仲裁和商事仲裁进行不同价值取向的制度设计的基础。我国立法没有严格区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在仲裁案件审理中对民事争议和商事争议进行分辨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支撑。

  其次,同一制度规范中不该出现二元化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基于特定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本是解决价值冲突面存在,若一项制度规范中存在两种价值取向,只会使制度规范形成新一轮的价值冲突而前后矛盾。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相统一的原则,要求一项制度规范只能由一项价值取向来统摄。

  商事仲裁因制度优越性而备受青睐,适用仲裁机制处理的纠纷类型呈扩大的趋势,但仲裁受理范围的扩大保持着一定的谦抑性。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该条规定了仲裁的受理范围为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落脚点为“财产权益纠纷”。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排除涉及人身关系和行政争议的案件进行仲裁解决。《仲裁法》就仲裁受理范围的规定是有意地将其限制在民商事领域的财产权益争议范畴之内,避免因人格权益保护过于重视结果性公正而与商事仲裁重效率重契约的原则相冲突。

  民事争议中财产权益纠纷的处理与商事争议处理对于经济效益的价值追求较为接近,因此,适用商事仲裁审理理念并不会造成较大的价值冲突。同时,基于私法自治责任自负的原则,民事争议当事人之间选择何种争议解决方式,是当事人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应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其或能发生的争议,则被推定知悉并接受仲裁制度在争议处理的原则或理念,并对仲裁制度的相关解纷规则已有必要的认知及基于该认知对于仲裁程序推进有合理的预期,应自行承担对其争议事项适用商事仲裁审理理念进行审理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给其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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