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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体育民商精粹 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的救济路径

时间:2024-04-08 18:55:54

 

  yb体育由于我国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因而在我国,若要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则必须要对不动产进行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可知,抵押权人应为债权人,因此,被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为债权人。然而,由于我国金融领域的借贷模式发生创新、登记制度尚不健全等众多原因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债权人与抵押权人相分离的情况,本文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梳理,旨在探求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这种特殊情况的解决之道,以资参考借鉴。根据《物权法》第172条可知,设立担保物权需要订立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其被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主债权不能清偿时,主债权人能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而《物权法》中,担保物权人就是指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因此,应将《物权法》第179条第2款理解为抵押权人与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必须同一,抵押权与债权不得分离。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的现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真的权利人进行保护呢?在实践中,虽然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却不尽相同,也正是由于产生原因的不同导致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不一致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本文以是否形成独立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为区分依据,将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不一致分为形式上的分离和实质上的分离。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形式上的分离是指虽然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不一致,但是该抵押权并未脱离主债权而独立存在,其实质上仍然从属于主债权。这种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抵押权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例如,许多地区拒绝为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拒绝为数量超过特定限额的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等等,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寻找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第三方代其办理抵押登记,从而出现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不一致。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仅是形式上的分离,本质上二者并未分离。因此,无论是从立法目的,还是从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yb体育,该种情形显然并不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蕴含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实质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得到认可和保护。债人和抵押权人实质上的分离是指不但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不一致,而且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已经可以脱离于债权人的主债权而独立存在yb体育。产生此种情形的主要原因是金融领域借贷模式已发生创新性变化,例如:某种新的借贷模式为,由某P2P网贷平台在先筛选出合格的借款人,然后再以该平台作为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最后再寻找出借人,让出借人认购此时已附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在此种借贷模式下,抵押权人为P2P网贷平台公司,而债权人为出借人,由于P2P网贷平台公司设立抵押权的时候,债权人尚不存在,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不仅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该抵押权并不完全从属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一)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形式上的分离的救济1.债权人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抵押权通过前述分析可知yb体育,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形式上的分离并未改变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的基本属性,由此本文认为,法院应当对债权人和抵押权人是否为形式上的分离作出实质性审查,若二者仅被认定为形式上的分离,则不易径直以分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例如:在(2014)君民初字第336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虽然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在形式上不一致,但综合考虑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时间一致,数额一致,债权人、抵押权人、抵押人三方一致确认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确为案涉借款债权,法院认为借款合同能够与抵押合同相对应而成为主从合同关系,且抵押权已办理登记,故对债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2.借助间接代理,实现抵押权人与债权人的同一然而在实践中仍有许多法院对此观点并不认可,[例如:在(2015)和民一初字第1024号判决书中,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以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办理登记手续,债务人也认可债权人享有抵押权,但法院仍认为此种交易形态因违法而无效,债权人不能享有抵押权。],实践中更常见的一种方式为抵押权的委托行使。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是真实的抵押权人,登记的抵押权人是其代理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法律后果全部归于被代理人,故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例如:(2018)浙01民终7415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法律并未排除或禁止债权人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办理抵押登记,且该委托行为被各方所知晓,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债权人有权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二)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实质上的分离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实质上的分离从本质上来说是对传统的抵押权从属理论的一种挑战,本文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梳理,就该种情况得出以下两种解决路径,以维护实质债权人的利益。1.借助约定抵押权转让,实现抵押权人债权人同一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抵押权与债权相分离的特殊情况,即“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若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抵押权不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虽然物权法仍然坚持抵押权的从属性,以从属性作为一般原则,但是但书的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一规定在维护传统民法体系的稳定与现实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充分顾及当事人的融资需求,在原则规定之外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抵押权的单独转移和转抵押,这也侧面反映了立法的寓意是允许当事人对抵押权的转让进行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当若出现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实质不一致的情况时,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将抵押权转移转让给债权人。此时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抵押权的行为有效。2.借助债权转让实现实质抵押权人与债权人的同一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至抵押权人,保持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外观上的一致,此种现象的效途径之一。由于债权人将主债权转移至抵押权人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障碍,加之该抵押人享有的抵押权本质上就是为了能让主债权实现优先受偿,因此,债权人可通过将债权转让给抵押权人,让抵押权人代债权人实现主债权的优先受偿。[例如:(2016)京0105执异429号裁定中,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抵押权人,此时抵押权人的身份转变为债权人,这样就实现了债权人与抵押权人的同一。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作为变更后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且对于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符合优先受偿的法定条件]四、结语虽然造成债权人与抵押权人相分离的现象与我国目前登记制度不健全、登记簿质量不高等原因不无关系,但是健全登记制度也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救济路径,以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就显得十分急迫且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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