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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商分1xbet体育立和民商合一的分析

时间:2023-04-09 00:28:42

 

  1xbet体育【摘 要】现代各国的民商事立法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基本上可以划归为两种最为基础的立法模式:一类是民商分立模式,另一类则是民商合一模式。文章主要分析了这两种基本的民商事立法模式,探讨了这两种民商事立法的内在联系和外在区别,并着重探讨了哪种民商事立法更适合我国国情。

  纵观世界各国民商事立法的情况,大多数都有着如下的特点: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多采用民商分立的民商事立法,而部分市场经济不发达,领土较小的国家,则是民商合一占主统地位。除此之外,少部分国家虽然是采用的民商合一的商事立法,但是在实际运作时有很多地方和民商合一的基本运作方式不符。

  首先,我们对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进行对比分析之前,必须对两种基本的民商事立法的概念有所了解。

  民商合一,顾名思义,就是指的在现代社会中,商人已经不再具有单独的高贵独立身份,万民均可从商,万人均可成商,普通百姓和商人并没有区别,不需要单独进行立法维护其特权。著名教授梁慧星曾经说过,现代社会商业主体已经极为广泛化,单独对商人进行立法反而会出现法律上的重复区域,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而民商分立,则恰恰和民商合一相反,指的是要对商人进行单独立法以维持其正常运作和经营,民法法典和商法法典应该单独区分开来,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而混淆。民法法典和商法法典无论是在执法原则、立法手段、价值设定等方面都有着极大区别,同时,对于民法法典和商法法典在执行部门上也应该采用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而不可以单独采用一个部门进行调整。

  我现阶段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如下:以《民法通则》为指导依据,1xbet体育辅之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在早期经济发展不可置否的起到了极大的作用,1xbet体育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这一民商立法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节奏,制约了经济发展的进度,其越来越多的弊端也显露出来:

  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作为在民商事立法的基本法则在理论上存在着根本的缺陷。《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指导依据,不仅仅应该包纳民法的所有内容,同时对于商法也应该有所涉及。然而,实际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并不具备上述如此完整的理论总库,在民法和商法之间缺乏根本的调度和调整,整个体系运作不协调。

  另一方面,近代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民法通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现况。基于《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建国初期所建立的,许多条例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经济模式日趋全球化和多元化,对于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复杂的公司关系等,它已经不再能够游刃有余的处理所以问题了。

  对于我国应该采用那种民商立法模式,许多学者已经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总结如下:主张民商合一,重新制定出新的、涵盖面广的《民法典》。在民法典中,商法典作为民法典的特殊而存在。

  著名学着江平认为,商法的出现是中世纪为了维护商人利益而出现的新的法律,它在当时有着一定的时代意义,但是对于商人阶级已经不复存在的今天,这种商法没有了存在的必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仍值得商榷。诚如现代社会不再存在了商人阶级这一特殊群体,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商事关系不但依旧存在,而且比过去要复杂的多,商法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而设定的,因此,商法的存在是必然且是必须的。

  梁慧星学者认为:以前的社会中,商人是特殊存在,而现代社会中几乎人人可以当商人,商体已经大为广泛化。笔者认为,现代社会商人的存在的确更为自由化和多人化,甚至达到了“无业不商”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更是要根据这种情况制定出全新的、符合现代社会的商法――民法中的特殊法。以用于处理民法中所涉及或者出现的商业化问题。

  王利明学者则认为:民法和商法在根本职能上相似,都属于交易关系调整的范畴,从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并没有进行区分并且单独成立法律部门的需要。笔者认为,虽然说民法和商法无论是在性质或者是功能上都有着一定的相似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就直接等同于商法,两者并不可以一概而论或者用同一部法典笼统而论,要注意之前的差异,才能够更好的解决民法和商法之间所出现的问题。

  如何设立出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民商事立法,这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我国在设立民商事立法方面,可以部分借鉴日本等国情和我国类似的国家,但不可以照搬;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地大物博,对于某些国土面积偏小的一些民商事立法的借鉴并没有太大的必要;最后,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导致市场缺乏独立自主的营业观念,如若此刻再推出新的民商合一的模式,将不利于我国发展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商业人才。因此,将商法单独列出,建立出相关的民商分立模式是符合我国面前国情的最佳选择。

  [1] 张翼杰.论民商分立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较佳选择[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12(1).

  [2] 徐永梅.对我国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性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0(14).

  [3] 陈南君.民商分立:中国商事立法的理性选择[D].厦门:华侨大学出版社,1xbet体育2009.

  [4] 梁田,邓晓琳.”民商分立”优于”民商合一”[J].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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